cover_image

纪念习近平总书记“11·30”讲话一周年理论研究系列文章(十三)

钱子瑜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021年12月11日 10:14

图片

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

作者简介:

     钱子瑜,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钱子瑜博士撰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宜采取集中式体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整合资源,明确各政府部门的定位,发挥行业协会的能动性。同时,在主要贸易伙伴国内建立援助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构建常态化、周期性的审查机制,对本国企业分类指导与差异化施策,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和互保基金。

引   言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大批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积极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然而,当前国际社会正处于剧烈动荡时期,西方国家频频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贸易壁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肆虐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的割裂。在这个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遭遇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恶意诉讼,甚至国家层面的贸易调查、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海外获权、用权、维权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我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设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保障跨境贸易的良性运转,维护国际市场的基本秩序。对此,本文将分析在信息不对称困境下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必要性,结合现行援助机制的现状及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对进一步深化海外维权援助的体系化建设提出建议,以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信息不对称困境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需求

(一)市场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获取能力和客观环境因素,各类主体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掌握信息充分的主体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掌握信息贫乏的主体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致使市场交易双方的竞争地位失衡,进而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不利后果,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和政策制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地域性特征。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商家,一旦出现侵权或被侵权,往往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采取逆向选择,从而导致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这种困境将会进一步放大。例如,在著名的“GBC诉讼”中,外国权利人有针对性地对中国电子商户于境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相较准备充分、本土作战的国外权利人和律师事务所,涉诉中国商户受环境因素限制,对外国的语言、文化、法律制度缺乏足够了解,且应诉期限较短,无疑处于信息匮乏的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国商户处于两难境地:若是积极维权,中小型企业往往难以承担极高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若是消极处理,不但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不得不放弃海外市场,付出更多的机会成本。

当前,互联网的外部性特征跨越了地理因素的限制,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参与跨境贸易的机会,但还无法一蹴而就地要求其与大型企业一般具有同样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社会地位。一方面,这些中小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有限,面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囿于信息不对称,往往无法做出有效应对。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在缺乏外力援助和支持的情况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无疑成为了不可控的高度风险。在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这些企业会持续蒙受损失,丧失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与海外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会愈发扩张,最终将会被市场所排除。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环境趋于保守,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采取“去中国化”政策的大背景下,外国市场也不可避免受到此种风潮的影响:或是受外国政府指使,或是期望抢占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外国权利人和侵权者会有针对性地对中国企业进行排挤和打压。当政治因素介入市场环境,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已然失灵,单纯指望凭借市场规律以“大浪淘沙”的方式淘汰能力有限的企业,消除彼此的信息不对称已然成为奢望,或是会耗费不必要的巨额时间和经济成本。长此以往,不仅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难获保障,还会对我国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的开展造成持续性损害。

(二)国家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意义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更是国家激励创新,乃至国际博弈的重要国家战略。对于我国而言,出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而言,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策工具或者说“大棒”,对竞争对手采取牵制乃至遏制战略,是基于一个总体的国家利益衡量。这也是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发动贸易战,频繁发起贸易制裁和谈判的原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跨境贸易中的市场主体在选择策略时,不仅需要与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博弈,还需要与国家、政府等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进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博弈。

虽然信息不对称理论肇始于对市场行为的研究,但同样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平等主体间,国家或政府行为对一般个体施加的不利影响。在公共政策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指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政策制定者等公共组织占有较多政策信息,而社会公众特别是政策目标群体占有较少信息甚至得不到政策信息的现象。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在于,信息不对称使得政策目标群体难以对政策的制定进行有效的事前预测、事中应对和事后补救,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

如前所述,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中能够克服平等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作出正确的策略选择已属不易;而在不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博弈,预测外国的立法和政策走向并作出正确应对,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是难以实现的。从政策制定的角度,国家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对社会公共问题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当政策目标群体向政策制定者的反馈途径受阻,或是政策目标群体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小于政策制定者(这种情况几乎必然发生),即会导致非对称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国家政策特别是贸易政策,首要目的必然是保障本国产业的利益。对于外国企业而言,很难实质性地参与他国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环节,甚至一些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某些情形的外国企业加以制裁。退一步讲,即使外国企业获得相关信息,面对国家层面的贸易制裁,往往也只能选择被动接受,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退出市场的损失是企业所无法承受的。

在企业的层面上,单一企业相较于国家,不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资源配置上都过于弱小,二者获取信息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存在本质差别。这导致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几乎无法消弭,面对国家行为导致的政策变动或施加制裁,单一企业几乎毫无应对能力,亟待外界援助的介入。

(三)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必要性

综合来看,在知识产权这一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领域,西方国家市场化程度趋于成熟,而我国企业(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尚显稚嫩,开拓国际市场必然会受到诸多阻碍。特别是当市场背后施加了国际政治因素的干预,市场机制受到扭曲和异化,我国企业如果缺乏外力援助,仅靠市场规律难以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对企业而言,信息不对称不正当地限制了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甚至排除了我国企业进入市场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我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各国的“兵家必争之地”,信息不对称不论是由市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所导致,都会损害我国本国企业利益,对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实质性阻碍,进而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实施。因此,基于当前的国际形势和国际市场的特点,结合我国企业及产业发展的诉求,系统性提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确有其必要性。

基于上述认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价值理念,与传统的法律援助等制度会存在差异。早期的法律援助,最早是出于慈善的目的,或是法律从业者炫技的方式,而现代化法律援助体系则是出于对人权的保障,并受到政府层面的法定资助和支持。然而,同样是作为“扶弱”的制度,传统的法律援助主要以人权保护为目的,保障贫弱者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还关乎国家的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是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背景下的制度产物。从这个角度而言,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援助对象的特定性。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制度并非普适性的援助制度,在体系的构建上应当侧重于对我国企业提供保护,对外国企业不提供或提供相对较少的援助。第二,援助措施的多样性。除法律援助之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还应当提供如政策指导、经济扶持,乃至国家层面的磋商、谈判等措施,为援助对象提供充足而全面的保障。

二、现阶段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两种机制及主要问题

(一)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

从主体上划分,我国政府部门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可分为两种:一为经济贸易部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主要由商务部主导建设;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建设。二者分别从国际贸易和国内产业的角度,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支持。

1.商务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是中国商务部主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综合性网站,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开通。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设有中英文双版,旨在反映商务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各项工作动态和政策法规,为社会各界遵守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指导与帮助。2011年11月17日,商务部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其职责主要包括发布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建设并完善专家库、企业数据库和法规资料库,开展重点行业知识产权竞争与布局调查,在境外展会上设立办公室或服务小组,协调处理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等。

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仅在设立初期,曾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于德国柏林的展会上设立服务小组,为中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后因种种原因,该中心最终未能正式落地。目前,该中心的信息发布功能已经整合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该网站除发布国内外知识产权要闻、对重大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外,还专门设有“海外维权”栏目,主要以发布“知识产权国别环境指南”的形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的注册方式和维权途径进行系统性介绍。该网站虽然设有互动交流的功能,用户可通过留言的形式进行法律咨询,但该功能的整体利用率不高。

综合来看,商务部主导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作为综合性援助机构未能实际运作;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主要起到海外信息发布和法律数据库的功能,以宏观层面的宣传和指导为主,功能性相对单一,对企业的直接援助较小。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援助机制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维权援助中心定性为政府领导下的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随后,全国多个地区先后设置地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并出台地方性文件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落实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截至2021年5月,全国共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6家。

此外,2019年7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成立,面向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援助,主要形式包括公益咨询或指导意见。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申报、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地方分中心,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第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第三,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第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截至2020年4月,结合各地区的申报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批准设立了第一批10个、第二批12个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

本文选取了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为研究对象。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依托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资源,于其下属的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牌子,并增加了三项职责: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诉讼提供咨询意见;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维权援助经费。在援助机制上,或许因为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不久,虽然在网站的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中对国内援助和海外援助进行了区分,但是在援助措施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在援助对象上,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于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标准需以案件“重大、疑难”为限,对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标准虽然相对宽松,但也对援助对象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包括企业须具有相当规模,其产业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领域等。此外,所有援助均为无偿。

综合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铺开,机制亦日渐成熟,结合辖区内注册管理的知识产权为国内企业提供较为稳定的支持和指导,但是在海外援助方面,尚未构建特殊的援助机制,且援助范围相对有限。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上的分中心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具体效果如何尚待进一步评估观察。

(二)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

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通常内生于市场活动。在市场活动中,由于公共政策在应对突发性情况时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市场主体在难以及时寻求政府援助的情况下,也会自发地对行业内企业进行维权援助。由于市场主导的援助并非制度化的产物,而是顺应市场规律自发产生,援助者与被援助者通常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援助主要出现于因国家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如前所述,面对国家层面的制裁,单一企业几乎毫无抵抗余地,而一旦维权失败,国家层面的制裁正式落地,不仅涉案企业利益受损,甚至会波及到整个行业的海外贸易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业内主体往往会主动联合,为涉诉企业提供援助,以维护共同的市场利益。

在组织形式及援助方式上,市场主导下的海外援助主要是以行业协会为组织形式,对行业内企业起到引导作用。通过联络政府、募集资金、聘请律师等方式对涉案企业提供支持,甚至联合企业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加以应对,集合整个行业的力量同外国政府部门抗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一般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双方站在相对公平的地位上进行博弈。例如,200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劲量电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针对中国大陆的中银等7家电池生产公司依据“337条款”展开调查。面对美国政府的调查,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牵头,组织起涉案的7家中国内地公司和2家中国香港公司以及9家未涉案的公司,共计18家电池生产企业共同参与案件。历经4年的337调查,最终以中国企业胜利告终。又例如,2002年温州打火机企业遭遇欧盟CR法家(ChildrenResistance Law),被要求对欧洲市场销售的打火机加装儿童安全锁,而这一专利已被外国垄断。该法案一旦生效,温州打火机企业将不得不因高额的专利费用,而放弃占据总海外市场份额约70%的欧盟市场。最终,由温州烟具协会带领15家企业积极应诉,并联络欧盟官员来温州实地考察,最终成功维权。  

相较政府部门体系化、系统性的维权援助,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援助具有较为鲜明的运动性、行业化特征,行业协会作为增进行业内企业利益,提高行业治理有效性和促进行业发展的互益性联合组织,其所提供的援助相对更加及时,也直接针对行业内企业的现实需求,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然而,市场主导的援助通常是由行业内企业自发、自愿组织,不存在常态化的援助机制,并不总会对企业的海外维权提供帮助。此外,市场主导下的海外援助虽然响应速度较快,但在资源的调配上仍与政府部门差距明显,提供的援助相对有限。

(三)现行援助机制的主要问题

综合来看,为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安排和实践中对于海外援助的需求,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建设和市场主体的参与下,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的建设已经初见规模,但在具体援助机制的构建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援助机构的定位不明

商务部主导下的援助机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作为我国最早建设的专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最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角色定位和职能设计与其主管部门不完全契合,未能发挥商务部掌握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商务部作为我国主管经济贸易工作的部门,并没有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样,具有国内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库,也较为缺乏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原本的职能设计,包括信息预警和法律援助等措施,由于其不能结合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无法有针对性地满足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需求。因此,这些措施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援助,没有发挥商务部宏观贸易政策方面的优势,由商务部提供此类援助实际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这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未能起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援助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的初衷侧重于解决辖区内知识产权的纠纷。在海外援助方面,地方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资源相对有限,虽然也设有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针对海外知识产权设立有针对性的措施,没有跳出我国固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框架,仍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和注册及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国内的行政措施难以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于市场主导下的援助机构,作为主要组织形式的行业协会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仍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设立通常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由于行政权力的干涉和市场竞争的不完全,大部分行业协会形成了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未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连接纽带。行业协会失去能动性的同时,协会内成员普遍也不具有身份认同感,相较于寻觅新的商业机会,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了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交往的平台。另一方面,市场内生的行业协会,由于合法性难获保障,存在着能力水平不足、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公信力等多方面问题,组织建设整体不足。综合来看,对于行业协会而言,政府主导的,法律上独立性强,运作中自主性弱;市场内生的,运作中的自主性稍强,法律上独立性弱。

2.各援助机构之间缺乏联动协调机制

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设中,虽然各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是出现了“各自为战”的现象,尚未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如前所述,商务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局限性在于缺乏国内知识产权信息,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而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援助机制侧重点在于分区划、成建制地于全国范围内将援助机构全面铺开,虽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方上的维权机构进行统括性管理和领导,但地方上的维权机构彼此之间却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特征,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产业,侵害行为通常可以跨越地域限制,同时发生于多个区域。因此,在今后不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提供援助,通常都需要各个区域的政府部门联合出动,从而提升维权的效率。

对于市场主导下的维权援助机制,虽然行业协会无法提供常态化的援助措施,但是其作为市场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可以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内存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业协会与政府主导的援助机构之间,以及行业协会之间,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制,从而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未能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关怀

通过对国内现行知识产权援助机制的分析,不论是针对国内纠纷还是海外纠纷,政府部门提供援助的对象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或是当地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类产业,在提供海外援助时甚至还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团队和维权基础,以便与政府提供的援助相对接。然而,对于中小企业的需求,援助机构提供的援助仍欠缺。

对于大型企业的扶持,有其积极的意义:我国存在大量体量庞大的国有企业。出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外国普遍对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存在误解,认为其并非市场化的产物。出于贸易或政治因素考量,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是外国针对的对象。因此,扶持大型企业并有针对性地提供援助,确实是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对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同样具有其必要性。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专门指出应当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做好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列为维权援助工作的重点。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信息获取和风险应对能力相对较差,面对信息不对称困境时其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经济体量上虽然不如大型企业,却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行业覆盖面也相对更广,是我国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忽视中小企业的诉求,不利于其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能力的提升,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为大型企业。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营商环境造成损害。

三、美国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主要做法

(一)美国

1.“分散式”的体制建设

美国并未设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职能,是其对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从政府部门的职能来看,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美国海关、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美国商务部的商务服务机构等都结合各自管辖领域的特点,负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职能。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并非由单一政府部门主导开展,而是散见于各个相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采取“各自为战”的“分散式”体制建设。

2.以贸易政策为导向的援助机制

在“分散式”的援助体制下,由于并无统一的制度或机构对各部门维权措施进行统一规定和管理,美国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援助措施通常是较为基础性的服务,是其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4年开通了一站式咨询服务热线,2012年又联合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助其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和维权;美国商务部则与律师协会合作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咨询项目,由志愿律师为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由此可见,美国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援助措施主要以一般性的法律咨询为主,即使是政策性经济型援助,也是以贷款的形式,而非无偿的资金援助。

然而,美国最具特色的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措施,在于其立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环境,以贸易政策为导向的援助措施。这类援助措施往往并非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利益得失,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美国某一领域的产业整体发展提供的援助与保障。其中,“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是这类援助措施的主要代表。

美国“337条款”是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337条款”主要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运行。当美国政府认为国内进口产品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通过调查如果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知识产权或是存在不公平竞争,则可以对该类产品采取罚款、临时性限制等措施,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实践中,“337条款”的贸易调查主要依美国企业或社会组织申请启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基本不会主动启动调查。

“特别301条款”最早见于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后编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2242节。“特别301条款”主要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运行,规定了一种具有严格法定时限的“周而复始”的程序: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美国企业提供的申请和反馈意见,每年呈送一份《特别301报告》,将严重侵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在提交报告的30天内,贸易代表应当对报告中认定的“重点国家”启动调查并发起磋商;调查启动6个月内,贸易代表应当确定该国家是否存在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并决定是否采取报复和反制措施。报复措施主要包括实施进口限额、增加关税、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从而保护美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  

(二)韩国

1.“集中式”的体制建设

1997年,韩国专利局(2000年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其国际合作科设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构,专门负责韩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此外,韩国知识产权局还设立了“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作为非营利贸易促进机构,由韩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管理,在世界主要的贸易伙伴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已经在84个国家建立了127个分支机构,为当地的韩国企业提供支持和援助。

围绕韩国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辖的援助机构,韩国政府还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了社会组织参与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行业协会,积极构建范围更广的保护体系。其中,既包括受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如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在海外设立的“民官联合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即是由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企业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也包括市场内生成立的行业协会(如韩国贸易协会成立的“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综合来看,韩国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是以韩国知识产权局为核心主导,以海内外全面铺开的政府援助机构为依托,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的“集中式”援助体制。

2.多元化的维权援助机制

在韩国,政府主导下的援助机制除一般性的指导、咨询援助措施外,还负责对涉诉企业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以及宏观政策层面的援助。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位于韩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的中轴,其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接待线下或线上平台有关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方面的咨询,并根据需要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当有出口业务和海外投资业务的韩国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人遭遇知识产权海外侵权纠纷时,由韩国专利厅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揽发放诉讼费用补贴,但韩国大型企业不包括在援助范围内;第三,定期进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的调查并形成文字性调查结果,并呈报给相关政府部门,如果其它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侵犯了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外交途径对相关侵权国家提出干涉。“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则依托于在其他国家及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当地的韩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的免费咨询服务,同时负责联络韩国国内以及当地政府部门,以交涉、斡旋的方式提供行政层面上的援助。此外,韩国知识产权局和韩国知识产权保护院还共同设置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适合不同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系列,同时针对出口地区不同设置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

市场主导下的援助机制则相对更加多样化,是政府援助机制的必要补充。例如,在政府部门的倡导下,“民官联合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鼓励市场主体成员之间通过协议建立攻守同盟,形成企业间共同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当某一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时,整个协议组织可以迅速获知消息进行应对,采取包括策略建议、咨询协商、诉讼准备等措施。

(三)比较研究

1.援助体制的扬弃

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整体架构上,美国“分散式”的援助体制使得美国各政府部门能够结合本身业务特点“量身定做”相应的专项援助措施,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各自领域的长项,市场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部门获得针对性的援助。然而,此种体系的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领导机制进行整体的协调管理,各部门专注对于业务领域内的事项和服务对象进行援助,援助范围既可能存在重叠也可能留下空缺。此外,“分散式”的援助体制对于援助对象的要求较高,有援助需求的企业需要自行选择合适的援助机构。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国内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主体在贸易中通常具有优势的信息地位,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也较为成熟,美国国内的市场主体有能力自行选择合适的政府部门寻求援助,采取“分散式”的援助体制更能够提高援助的效率。

而韩国采取的“集中式”援助体制,则是采取由一个政府部门为主导,集中进行援助的体制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其优势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信息整合和资源调配上有着显著的优势。此种体系的问题在于援助体制的建设是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并非完全基于市场的需求,在建设初期可能存在路径上的偏差。对于韩国来说,在“强政府”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以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突破口,结合以出口为主、贸易立国的经济特征,采取政府职权主义的“集中式”援助体制符合其历史发展的进程,对于知识产权能够进行更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同时,韩国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体,企业、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海外商业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充分结合,确保了整体的援助体系和具体制度的构建能够贴合国内产业的需求,有效弥补了“集中式”援助体制的不足。韩国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制的构建已基本成熟。

2.援助理念的异同

通过对美国与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制和机制的梳理,可以发现二者在援助理念上具有本质性差别。在美国“分散式”援助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特定企业普遍仅提供较为基础的援助服务,而威力十足的贸易调查措施,其价值取向是美国相关行业及产业的整体利益,亦非针对某一企业的利益进行专门性援助,其援助理念倾向于整体的战略考量;而韩国“集中式”的援助体制则构建了多元化的援助措施,既包括宏观的法律政策研究、海外贸易调查,也包括具体的权利援助、法律咨询、侵权调查措施,还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设置了经济性补贴援助,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重点也是为中小企业服务。

究其原因,援助理念上的差异源于美国与韩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知识产权战略选择和国家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企业不仅注重国内技术开发和申请专利保护,在国外也拥有大量高质量的授权技术专利,在技术的整体创新环境中美国的先进技术通常是受模仿、被侵犯的一方,这使得美国具有了主动维权的基础。面对市场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一方面,美国企业具有较为成熟的风险承受和信息获取能力;另一方面,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也极为充足。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公权力仅需提供一般性的援助,即可满足市场的需求;而面对国家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美国通过单边主义的贸易调查和制裁措施,将国内立法和执法运用于国际贸易领域,通常也会对其贸易伙伴造成足够威慑,迫使其满足美国企业的诉求。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采取的是“政府的交给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理念,对于一般性的纠纷无须公权力介入,对于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则是单边霸权主义的做法施以制裁。而韩国扶持本国的企业的技术发展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环节,也是韩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市场竞争不完全、企业发展相对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权力的介入有其必要性。因此,韩国在知识产权援助理念上采取了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策略,通过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援助,为其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和营商环境,从而促进整体的技术发展。美国与韩国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理念上的分歧,实际上源于国家及国内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而导致了在援助体系和机制设计上的差异。

四、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体制建设

1.构建“集中式”的援助体制

从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注册或授权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持有量处于世界前列,但整体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关键性高新技术仍然依赖于进口,同时国内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程度相较发达国家依然偏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风险承担能力较差且维权意识不足,难以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制的建设上,我国也只是初见眉目,制度尚未成熟,难以及时提供高质量的援助。

在这样的情况下,相较美国“分散式”的援助体制,我国更应当采取政府职权主义的“集中式”援助体制,以政府积极作为的方式整合援助资源,主导建设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同时倡导、鼓励社会主体和企业的参与,并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从援助对象的角度,“集中式”的援助体系能够通过“一站式服务”有效精简救济的前置程序,降低信息的检索成本。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在体系化建设初期采取“集中式”体制建设能够充分发挥我国政府职权主义的制度优势,避免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有助于资源的调配和整合,也有效避免因职能重复致使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导力量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在海外持续扩散,主要经济体之间摩擦加剧,国际局势趋于“去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预计将会面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封锁,并流失一部分海外市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政府部门的职能来看,在知识产权海外援助领域,商务部作为我国主管经济贸易的部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等,相对侧重于国际贸易层面的“外循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则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实现权利价值的角度出发,相对更侧重于国内产业层面的“内循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中,商务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扮演的角色是相辅相成的,在职能安排上有必要作出明确划分,明确二者的定位,避免职能上的重复,以便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部门间的协同配合。

结合现阶段政府主导下的援助机制的发展情况,本文认为,商务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应当适当做出转型,相较于提供直接而具体的援助,更应当立足于较为宏观的视角,针对外国的贸易政策动向进行整体把控,确保“外循环”的有序开展,在宏观层面上营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相较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于国内知识产权管理的天然优势,商务部在援助机制的整体的体系化建设中承担辅助角色更为适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应当利用其所掌握的专利、商标授权和注册信息,通过保障国内主体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内循环”的自给自足,并通过文化输出和技术外交的方式促进“外循环”进一步发展。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援助机制相对更加成熟和完善,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援助体系的操作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本文建议,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通过先“点”再“面”,以“点”带“面”的方式,优先满足国内需求,进而影响和优化世界的营商环境。

3.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效用

行业协会是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主体。从组织形式上看,行业协会或是基于市场规律内生产生,或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属于较为松散的社会组织,其对于协会成员普遍不具有强制约束的能力,主要基于企业间共同的行业利益加以维持。从职能上看,行业协会负有指引协会成员从事商事活动,引导行业正常发展的责任,其职能更偏向于一般性的行业指导,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交流的平台。面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这类高成本、高风险的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呼吁、倡导的方式召集企业和募集资金,但最终援助是否落地,取决于行业内企业是否自愿提供援助。因此,市场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具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其所提供的维权援助带有偶然性和程序的不规范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整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中,市场提供的直接援助应视为“锦上添花”的重要补充,而不能成为主导性力量。

对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而言,相较于提供直接援助,其更应当成为政府援助的“前哨站”。作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反映行业内的发展情况和援助诉求,供相关政府部门把握市场整体的发展情况,及时采取援助措施。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简政放权,不应过度介入行业协会的发展和运作,解除行政权力对于行业协会的绝对支配地位,放开行业协会的注册限制,以市场为导向调动社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应当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借鉴韩国援助体系的“官民合作”模式,促进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参与援助体系的社会共治。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机制设计

1.建立援助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的设置上,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中轴,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协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的基础框架。然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地方知识产权援助部门的职能侧重于对其辖区内注册管理的知识产权以及发生于辖区内的侵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且彼此之间缺乏联动协调机制,难以应对跨区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此外,我国尚未在海外构建常设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于发生于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机构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提供针对性援助。

对此,本文建议,我国一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在主要的贸易国家和地区,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以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贸易往来密切的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海外分支机构,对在当地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中国企业提供直接援助,同时负责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外交途径为我国企业提供行政支持。另一方面,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作为援助体系的核心,应当依托于逐渐铺开建设的国内地方分中心以及海外分中心,统领、监督分中心的维权援助工作,协调各分中心的合作,并与当地政府部门和中国企业建立联系,通过建立遍布全球的网状的机构布局,为国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2.构建常态化、周期性的审查预警机制

对于商务部而言,由于其立足于宏观的贸易政策层面,相较于向企业提供直接的援助,可以借鉴美国贸易调查的机制,在摒弃美国单边霸权主义做法的同时,建立常态化、周期性的审查预警机制,并设立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美国“特别301条款”为例,除了令贸易伙伴“谈虎色变”的贸易制裁措施外,其最大的特色在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具的年度“特别301报告”,针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评述,为美国本国企业,以及美国的贸易伙伴提供了权威性参考资料。具体而言,商务部的审查预警机制应当对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审查,关注其贸易政策和具体做法的动态,并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国家的不正当做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以公权力积极介入的方式,通过谈判、高层会谈等形式消除一般市场主体与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时制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务部还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援助机构建立相互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设立与社会组织和一般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及时响应来自国内产业的援助需求,并结合国内产业的发展评估外国的贸易动向,从而选择合适的对策;另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主体提供申诉与反馈的渠道,可以及时收到来自援助对象的建议和意见,评估我国所采取的应对策略是否发挥预期的作用,切实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3.分类化指导与差异化施策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而言,在具体援助机制的设置上,应当结合其所掌握的知识产权授权和注册管理信息,对援助对象进行分类,针对其特点进行分类化指导和差异化施策。在分类标准的设计上,包括援助对象的行业类别和企业规模两个方面。援助机构应当针对各个行业的特点,建立不同行业的专家数据库,并提供专项的贸易维权信息指南和法律援助。目前,同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建设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就是通过行业进行划分,主要针对当地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高新技术类产业,提供特性化的专门保护。这一理念在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中同样可以采纳,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等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可以相应获取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此外,根据企业规模的划分,对于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同样可以提供特性化援助服务。相较而言,大型企业在应对市场行为时能力相对较强,援助需求主要来源于国家层面的贸易制裁,在援助理念上应当以政策扶持为主,以公权力积极介入的形式,在宏观层面上提供援助;而中小企业的援助需求更多源于市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在援助理念上应当以人文关怀为主,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咨询和经济支持,从而保证其能够正常从事跨境贸易。根据援助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类化指导和差异化施策,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切实保障本国企业的利益,也确保援助资源的优化配置。

4.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和互保基金

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海外维权的重大阻碍之一在于高额的跨国诉讼成本。在援助措施的构建上,除政府拨款对中小型企业进行定向援助外,有必要通过市场化的保险和基金形式,为企业提供经济性援助。

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构建上,不同于韩国政府部门运营保险的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模式,由政府部门对保险企业进行无偿的专利风险管理分析咨询、专利保险方案设计、专利保险投保办理等服务,在全国范围开展知识产权商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从现行知识产权保险的模式来看,投保人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在这个机制中,保险公司实际上变相起到了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的作用。由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推广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为权利人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经济性保障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部门优化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对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而言,除了专业保险公司设计的标准化险种外,还可以联合行业内具有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的企业,通过设立互保基金的形式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风险于行业内企业分担,从而集中整个行业的力量对涉诉企业进行海外援助。此类互保基金发源于早期的船东互保基金,会员们凭借相互信任组建会员制的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缴纳的会费形成互助基金,若有会员遭受损失,可以从基金中获得援助款。如今的互保协会则大多以非营利性公司的形式存在,宗旨仍然是会员之间相互保障,与行业协会的宗旨相类似,只是由会员直接同公司签署合同,以明确法律关系。通过设立互保基金,能够为行业内企业提供相对稳定的援助和保障,弥补市场援助不确定性的固有局限。

结   语

在信息不对称困境下,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国际市场中面临诸多考验,不仅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难获保障,也对国家贸易政策的战略部署造成负面影响。其中,表面原因是我国中小型企业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有限,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西方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构建贸易壁垒,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解决上述困境,在国家层面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制度体系,以政府部门积极作为的方式为本国企业提供海外援助,具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体制建设层面,建议采取由一个部门牵头整合,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集中式”体制,结合现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的建设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牵头部门为宜;二是在机制设计层面,建议根据援助主体的职能设计不同类型的援助措施,并结合援助对象的特点进行分类化施策,切实满足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需求,为国家知识产权贸易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驾护航。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第35-49页。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