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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022年02月28日 10:41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张志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明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为未来一个时期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标定了方向,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取得积极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多个国内重要会议、国际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反复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不断优化。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专利、商标的综合执法。先后成立多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显著加强。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民法典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以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均完成了新一轮修改,建立起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刑法修正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进行了修订,刑事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相继印发,全国3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均制定了配套落实文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同性显著加强。

三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和组织协调持续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标准指南,不断加强执法指导。版权、市场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剑网”“铁拳”“网剑”“龙腾”等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侵权假冒行为。机构改革以来,全国累计查处商标、专利违法案件近7.8万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8.1万余件。

四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显著加快。“十三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建设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2家快速维权中心,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达到1000余家。组织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118家。

五是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合作持续深化。《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先后推动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北京、浙江、广东等10个地方分中心,有力强化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海外维权援助力度。

“十三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获得社会广泛认可。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2020年满意度得分达到80.05分(百分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11.33分。同时也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有一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上还存在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及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依然存在,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人财物保障有待加强。

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进行了全面部署,“十四五”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标对表做好政策设计,协调推进压实部门属地责任

继续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实施,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机制,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工作闭环。以检查考核为抓手,促进各地各部门主动对标对表。运用好考核结果,进一步加强横向协调,争取更多资源和更大支持。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形成主观满意度调查与客观指标评估互为补充的立体化调查评估体系。

(二)及时、主动响应社会需求,严格规范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行为

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从严从快打击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行为,配合制定加强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信用监管的有关文件,做好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的转办和跟踪落实。加大执法力度,防范和杜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有效减少扰乱管理秩序、阻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等现象的发生。推动地方相关公共资源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重点支持。

(三)深化改革,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提升

一是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出台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遴选和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通过实行差别化的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地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二是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推动各地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细化程序规定。加强对试点地区分类指导和精准指导,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三是深入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已批准示范区建设的巡查管理,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品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

(四)强化业务指导和保护监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保护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的指导作用,抓紧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和监管标准。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二是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协调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完善商标保护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地方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三是落实重大侵权案件办理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机制。依法建立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制度机制,力争办成一批有影响力和指导性的大案要案。加强与地方办案衔接,推动和海关边境保护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裁决禁令的威慑力。四是加强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化体系,研究制定系列地理标志保护技术标准,夯实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持续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严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促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手续更便捷、流程更优化、核准更高效。

(五)加强快速协同社会共治,持续健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体系

一是继续加大快速协同保护机构布局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继续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优化完善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二是深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落实好《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指导地方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三是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形成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四是推广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六)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一是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抓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严格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审查范围。加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数据分析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清单目录。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二是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继续布局建设地方分中心和海外分中心。持续优化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站。编制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持续更新《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

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要做到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化、消化、转化,不断领会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做到学思践悟,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践,把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书写新的篇章。

来源·《“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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