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制化水平
林广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是司法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制定涉及专利、商标、网络、商业秘密、民事诉讼证据、行为保全、刑事保护等方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余件,积极回应现实需要,提高司法保护水平。集中清理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订18件,废止4件,保证《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
二是司法保护效能显著提升。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系列行政纠纷案、“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等一批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依法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保护,加大赔偿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着力强化司法审查与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三是体制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2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的专业化审判体系已经形成。全面部署推进“三合一”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积极推进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和授权确权程序协同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提高纠纷解决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发展形势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科技创新对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遵循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激发创新活力。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重点任务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加大对种业自主创新、中医药领域发明创造保护。全力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全面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充分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的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使保护强度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积极研究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司法保护规则。
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促进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积极引导实际使用商标。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知识产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解决不同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准确适用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标准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二)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规则。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推动行政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在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相互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加强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布局,积极构建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优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程序,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推动简单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探索简单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优化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简化常见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格式。
(三)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审判保障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和指引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检索制度,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门数据专线连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妥善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境外安全和合法权益。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作,妥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种能力”要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交流、遴选机制,增强队伍稳定性。
来源·《“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辅导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