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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平:四十年来中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

王太平 知识产权杂志
2022年09月15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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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数:20000字

预计阅读时间:50分钟




四十年来中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



作者

简介

王太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经历了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三个阶段,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从浅层次的商标法知识介绍发展到逐渐学理化,商标法的主要范畴、主要制度和内在机理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然而,至今很难说我国已经形成商标法学,急需充分运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构建商标法的理论体系,揭示商标法构造的内在机理,探索商标法研究和实践的独有的方法论基础,促进我国商标法研究进一步学理化,最终形成商标法学。

关 键 词:商标法研究    学理化    知识增长    知识转型    商标法哲学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自此我国现代商标制度得以恢复重建,至今已经整整四十年。与之相应,我国现代商标法研究大体上也可以说走过了四十年。值此之际,本文对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进行系统总结,探究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以继往开来,推动新时代商标法学的发展。


一、资料来源与历史分期

(一)资料来源

本文对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梳理以已出版的商标法相关论文和图书资料为主。其中,论文资料主要来自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的“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国际法”子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后的文章。图书资料主要来自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与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的、在标题中检索含有“商标”字样的图书。

(二)历史分期的基本依据

依据商标法研究知识增长与知识转型的实际过程和商标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本文将四十年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历史进程分为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初期和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发展期三个阶段。从学科角度看,“若一门科目要被视为一门学术科目,则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所有学术科目的目标皆在于知识的系统化:它们不满足于对信息的松散收集,而是力求在一个现有的框架之内描述、评估和解释信息。其次,此等知识必须已经通过一种被学术界公认为有效的方式获取。最后,所有学术科目都追求超越本土的知识;学术研究针对的是普世性的知识,因此它必然是国际性的”。陈兴良曾把刑法知识划分为四个向度:(1)超越规范的本源性的哲学的形而上的思考,即刑法之上研究刑法;(2)对刑法的规范研究,即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3)在刑法之外的刑法,即引入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知识来对刑法进行研究;(4)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即案例刑法学。这种概括大体表明了法学某一领域所需要的完备知识的大致构成,既包括部门法哲学、部门法理等理论性或者学理性的专门内容,又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工具、法律方法等操作性的专门手段和能力的专门内容,只有二者兼备才能使某个部门法或具体法律既具有必要的适应性,又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在这两方面中,某部门法或具体法律的理论化、学理化是尤其重要的。谢晖总结了部门法哲学的四项标准,即“能使部门法学具有逻辑连贯性、解释‘合法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部门法的教材不是用法学原理(特别是部门法的法哲学)来说明相关的法律,相反,却用相关的法律来构织部门法的学问体系。在一定意义上讲,‘部门法学’的水平甚至低于法律自身”。尽管这是二十年前的评论,但今天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法教科书恐仍难脱其窠臼。

商标法研究的知识增长形态正是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历史进程分为上述三个阶段最重要的原因。当然,由于法学的经世致用特征和取向,商标法研究离不开实际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变迁,因此,我国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也是本文进行学术分期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具体的历史分期及其理由

按照以上学科的标准,自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商标法研究可以说一直没有进入学理化阶段,因此,本文称之为商标法制度创立期。此期间我国商标法研究主要是普及商标法基本知识,介绍国外商标法规定,解释商标法,商标法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和价值论的研究几乎空白。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初期是指,商标法研究已经开始脱离商标法文本,开始关注商标法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但关注尚不够自觉、全面和深入。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发展期则是指,商标法研究对商标法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和价值论问题日渐深入,但却很难说已经成熟、发达,仍有必要进一步学理化。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商标法的研究状况,本文将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商标法制度创立期界定为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1997年,将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初期定位为1998—2007年,将2008年至今的商标法研究定位为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发展期。

本文将学理化初期的起点确定在1998年有两个理由:一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正式实质启动。尽管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于1996年就已经启动,但直到1998年初,商标法修改仍处于原国务院法制局将修改商标法列入“二档”基础上,争取本年度列入“一档”立法项目的状态。在学术研究方面,《中华商标》杂志于1998年第1期开设“我说商标法修改”栏目,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1996年启动的这次商标法修改的最终成果是2001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不仅科学确定了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区分的体系框架,而且使我国商标制度全面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接轨,是我国商标法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二是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一文的发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该文是我国商标法研究学理化期商标法译文以外“中国知网”上标题中含有“商标”或“商标法”的文章中引用率最高的文章,而且是引用超过100次的文章中唯一发表于2000年之前的文章,总被引达237次,而该文发表之前引用次数排名第2的文章的引用次数则仅有74次。同时,《商标与商标权辨析》一文的引用是持续性的,被引用最多一年也不过23次,被引超过20次的年份不过3年,年均被引9.88次。被引是持续稳定的,最近5年被引次数分别为12次、14次、8次、8次和10次,最近5年年均被引次数10.4次,甚至超过总年均被引次数,这说明其影响力是持续性的。对比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引用次数第一的文章,被引用最多一年为15次,年均被引2.96次,最近5年被引次数分别为1次、1次、3次、1次、0次,最近5年年均被引次数1.2次,已经不足总年均被引次数的一半,这说明其影响力不是持续性的。长期引用体现了被引文章的学术影响力和原创性,反映了学术的传承与传播,是学术传承的一种表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与此前相关文章影响力的不同不仅表明该文本身的学术影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该文与此前相关文章在性质上的巨大差异,这也是本文将商标法制度创立期与学理化初期的分界点确定为1997—1998年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学理化发展期的起点定于2008年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就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来说,尽管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于2003年启动,但直到2006年1月5日,国务院才将修改商标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直到2009年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一直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范围进行。2004年,商标局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提出了“适应当前、着眼长远、全面修改、基本完善”的修改方向和“缩短审查周期、完善确权程序、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更好服务和与《商标法条约》相衔接”的修改目标。2005年,商标法修改草稿形成,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标工作者中征求意见。2006年4月,商标局通过发送书面征求意见函、召开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向国内外众多部门、团体征求修改意见。至2007年9月,形成《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至2009年5月,又草拟《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两次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于2009年11月18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同时,2008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一件历史性事件,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自此,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二是学术研究中出现更“专”的商标法专著。专著是指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著作。“专”是专著的根本特征,指选题和研究范围比较集中,甚至限于某一专门问题。在2007年之前,能称得上专著的商标法著作少之又少,即便是那些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体的著作,其“专”的程度恐怕也难达专著之“专”。不仅如此,自2008年起,能够称得上专著的商标法著作开始大幅度增加,每年都有二三本,甚至更多,且选题和研究范围也更“专”。


二、商标法制度创立期的商标法研究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商标法的研究几为空白,因此,普及商标法知识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成为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研究的显著特征。

(一)对外国商标法和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介绍与研究

我国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一样为舶来品,因此,在现代商标制度恢复重建之际,商标法研究的首要任务自然是介绍国外商标法,当时实务界专家不仅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而且翻译了一些商标法著作。随着1982年《商标法》的颁行,商标法研究逐步转入专门介绍和关注最新发展,并开始进行比较研究。与外国商标法研究发展历程类似,商标相关国际公约研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介绍到关注最新发展及对中国影响的发展过程。

(二)对商标法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及我国商标法实施的介绍与研究

在1982年《商标法》制定之前和实施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内,大约至1987年,商标法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介绍成为商标法研究的最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此时即便一些标题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文章,其内容基本上也是关于大部分商标法的,比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文,在不到3页的文章中介绍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性和意义、注册取得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性质、范围、条件、注册原则、保护等内容。在1982年《商标法》实施几年后,商标法研究转向更为具体的商标显著性、在先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侵权认定与处理等领域。除此之外,商标法的修改完善也一直是商标法研究的重点。

在学术著作方面,最先出现的同样是商标法基本知识介绍和普及的著作,接着是介绍我国商标法的著作,然后是更系统的商标法教科书,尤其是张序九主编的《商标法教程》更是持续出版多个版本,影响巨大。

(三)对商标法专门内容的研究

除了对商标法的一般性介绍之外,随着研究的进展,专题性的重要问题也开始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驰名商标制度研究

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共有87篇文章涉及驰名商标,占同期商标法文章的11.85%。文章最早出现于1989年,1995年研究开始增多,以一般性介绍为主,兼及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国际公约、驰名商标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建议等更具体和深入的内容。

2.侵犯商标权罪研究

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内关于侵犯商标权罪的文章共有24篇,占同期商标法文章的3.27%。与商标法其他领域的研究不同,侵犯商标权罪的研究相对是比较精细的,不仅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了整体研究,而且已经深入到主体、认定、完善建议等更具体的问题。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刑法比商标法颁行更早,我国1979年《刑法》即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尽管改革开放之前刑法研究也有中断,但刑法是任何社会都离不开的,和经济体制关联度相对较低。

3.商标抢注与未注册商标研究

商标抢注的相关研究有21篇文章,未注册商标的相关研究有6篇文章,共占同期商标法文章的3.68%。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商标抢注至1996年才有文章,1997年研究渐热,主要集中于商标抢注性质的确定、商标抢注的对策等问题,未注册商标的研究主要强调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缺陷。总体上,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对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和实践尚比较机械。尽管有不少学者指出了商标抢注的不合理、不正当和不道德,但也有观点认为,商标有使用而无注册时,因其无专用权,故任何人都有权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在先使用人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或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因无该商标专用权而无权阻止他人将其先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获得专用权,不能因其不作为权利的行使、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而阻止他人通过作为方式取得法律上的权利,否则对他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只能鼓励和保护依法行使权利的人并保护其合法权利。任何商标只要没有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注册而获得商标专用权,则任何他人都没有道德上的责任不能在特定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如让其承担此种道德或法律义务,显然对其不公。实地调查也发现,这种观点不仅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是典型的。调查发现,有人认为,“抢注”这一称谓本身就不科学,因为某一企业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这说明该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而其他企业将该商标依法申请注册,手续合法,程序适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无可非议。反对“抢注”,其实是一种鼓励落后的行为,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否定,如果对此予以支持,不仅会动摇商标注册制度,还会使那些商标意识不强的企业以先使用为由不积极申请商标注册,最终会助长企业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的落后行为。而当时的商标实践同样也是比较机械的,当时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抢注案件所持的基本观点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获得的,应当依法享有排他权,尽管被告使用在先,但因其不受法律保护,在原告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后,被告继续使用其未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侵权。当然,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研究和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意见,甚至提出建立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建议。

商标抢注研究之所以出现在20世纪90代中期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商标法新制度的建立和商标实践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新增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撤销的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包括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实践不仅贯彻了这些新制度,而且将虽不属于这些新制度的内容但主观上恶意抢注的情形也纳入其中。二是商标法规定和市场现实脱节。我国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导致大量未注册商标存在。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平均17个企业才有1个有效注册商标,大量未注册商标中有许多经营者已经为之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在消费者中树立了形象,这是商标抢注的现实原因。

(四)小结

概括起来,商标法制度创立期我国商标法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文章篇幅短小,难以有特别深入的论证。大部分文章在2—4页,有些甚至只有1页,超过5页的文章非常罕见。如此短的篇幅很难有深入的论证。第二,文章题目大,主题集中于“面”,缺乏对“点”的研究。不管是介绍外国法律,还是介绍商标法基础知识和我国商标法,总体上商标法的专门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第三,对后继研究的作用比较有限。从文章引用情况来看,商标法制度创立期的被引文章最高次数为74次,被引超过50次的文章仅有5篇。被次数引排名第20的文章刚好被引20次,相当于学术评价中个人h指数为20。不仅如此,这20篇文章中有14篇均为我国商标法领域持续研究热点主题的驰名商标问题。热点文章的引用率通常畸高,不代表实际学术价值。作为对比,学理化初期的被引次数文章的最高引用次数为324次,被引超过50次的文章则有46篇,被引排名第20的文章被引78次,被引49次的文章排名被引文章第48名,相当于学术评价中个人h指数为48。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文章引用次数比较低说明文章对后继研究影响有限,未能成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第四,实务界在商标法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商标法研究的专业槽尚未出现。不管是教材、综合性商标法读物还是文章,实务界在商标法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商标的知识》的作者王正发、《商标知识》《日本商标法解说》《商标法50讲》的译者魏启学和介绍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法的唐永春,当时均任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商标法浅谈》《商标法实用》等的作者沈关生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的作者林南、张祖永、董葆霖时为商标局工作人员。可以说,实务界法律人士在我国现代商标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较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律教育曾停滞多年,高校法律专业人员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知识储备自不如专业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另外,许多今天并不研究知识产权法的著名学者当时均发表了商标法研究的文章,如商法学者郭锋,经济法学者许明月、盛杰民等。这既是当时法学研究状况的反映,也是商标法研究尚未形成自己的专业槽的反映,同时表明商标法研究尚不够专业和成熟。


三、学理化初期的商标法研究

尽管学理化初期只有10年时间,但文章总数却达2702篇,约是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文章总数734篇的4倍。鉴于学理化初期的文章数过多,本文本节和下一节将分析范围缩小至核心期刊文章(总数为496篇),个别问题的分析以全部文章为分析对象。总体来看,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的研究已经摆脱浅显介绍与粗略认识商标法知识,开始探索专门问题,驰名商标相关问题、商标相关权利冲突、商标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权限制、平行进口、网络商标、商标显著性、反向假冒等问题占了核心期刊文章的一半左右。除此之外,学理化初期商标法进行过第二次修改,法律的修改完善建议总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包括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问题在内的商标法实践操作问题当然也一直是商标法研究的重点,加上这两部分,文章数超过学理化初期核心期刊文章总数的70%。尽管学理化初期已经出现部分内容更为深刻的商标法著作,但仍然是凤毛麟角。

(一)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的研究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学界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自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即已开始,学理化初期驰名商标的研究更可以说是蓬勃发展,标题中包含“驰名”或“淡化”的核心期刊文章多达120篇,占同期核心期刊商标法文章的24.19%,接近四分之一。尽管也有一些综合性的介绍,但与商标法制度创立期研究不同的是,学理化初期的研究更为细化和专业,驰名商标异化、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的模式、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或条件、驰名商标侵权认定与救济等问题均得到较深入研究。尤其是黄晖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书第三编“以制止联想为基础确定的商标权利范围”以四章篇幅系统介绍了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历史背景、欧美驰名商标淡化实践以及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整体思路和发展趋势,是我国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第一次系统阐释。

(二)权利冲突、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研究

权利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注册无效;二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商号等从而侵犯注册商标权利。商标抢注主要是指将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及的基本上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因此,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均属权利冲突问题。学理化初期涉及权利冲突、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的核心期刊论文共有72篇,占学理化初期核心期刊文章的14.52%。学理化初期这方面的研究日益增多,最初商标抢注多是从狭义上讲的,主要是指将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行为。此后逐渐出现广义的商标抢注,即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均称为商标抢注,而研究商标抢注的目的显然是如何制止商标抢注。权利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标与域名、商号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其他类型的权利冲突尚不多见。

如果说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对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和实践尚比较机械的话,学理化初期对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认识和实践渐趋理性。在学理化初期的早期,对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仍然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抢注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除非在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不少学者仍然反对建立商标先用权制度。然而,学理化初期的中后期已经有不少意见建议给予未注册商标以一定保护,如建议给予在先使用人撤销在后注册商标的权利、规定商标先用权等。2001年《商标法》实施以后,由于商标法已经具有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抢注规制体系,普通商标抢注的研究趋冷,转向虚拟空间商标抢注、海外商标抢注等商标抢注问题的研究。与商标抢注研究趋冷不同,未注册商标保护研究渐热,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得到较深入论证,提出商标先用权等保护建议,甚至建议我国商标权取得改注册原则为混合原则。

(三)商标权限制的研究

如果说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已经出现商标权限制研究萌芽的话,学理化初期的商标法研究已经确立了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框架。经大致筛选,涉及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用尽、商标权限制一般原理的文章共有91篇,其中核心期刊文章26篇。学理化初期商标权限制的研究大体起于张今的两篇文章,止于王莲峰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一文。期间由于商标实践发展的影响,商标合理使用等商标权限制制度渐受重视。

(四)商标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

在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尚比较罕见,除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研究的持续热点而致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对商标淡化理论有所介绍外,商标显著性研究刚开始萌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混淆的专门文章尚未出现。可以说,商标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不仅是从商标法研究学理化初期开始的,也是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研究的最重要特征。在商标法研究的学理化初期,包括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和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理论、商标淡化理论等在内商标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均出现不少专门文章,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尤为重要的是彭学龙的《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一书对商标概念、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商标淡化四个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研究,为学理化初期商标法学理化研究做出了极大贡献。

(五)网络商标与商标反向假冒的研究

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1997年6月,丁磊创立网易公司。1998年,张朝阳创立搜狐网,马化腾等成立腾讯公司,王志东创立新浪网。1999年,腾讯公司推出聊天软件“QQ”,马云成立阿里巴巴集团公司。2000年,李彦宏创建百度公司。2001年5月2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2003年,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投资创办淘宝网,并推出支付宝服务。可以说,中国互联网兴起、普及于世纪之交。随着网络的兴起与普及,网络商标问题研究自然成为商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一篇与网络商标问题有关的文章出现于1996年,再往后是薛虹《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一文。而鉴于域名抢注实际问题和案件的出现,域名问题成为网络商标问题的最初的热点,占了网络商标问题相关研究的大半。此后,网络商标问题研究逐渐拓展至元标签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关键词竞价排名商标问题等商标问题。

著名的“鳄鱼诉枫叶案”引起我国商标法领域一场关于商标反向假冒的学术争议。以郑成思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而以刘春田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反向假冒不构成商标侵权,还有学者认为,鉴于“鳄鱼诉枫叶案”的案情,该案被告行为不仅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2001年《商标法》明确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之后,《知识产权》杂志刊出两篇探讨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文章。其中,张玉敏等支持反向假冒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韦之等则持反对意见。此后,商标反向假冒的研究基本上倾向于支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甚至认为反向假冒行为应当入罪。

(六)小结

概括起来,学理化初期我国商标法研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文章篇幅逐渐由短变长,为商标法研究的学理化提供了可能。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其他法学文章一样,商标法文章的篇幅逐渐变长。以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为例,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引用率排前10名的文章最长为7页,最短为2页,大多数文章为2—4页,而学理化初期引用率排前10名的文章最长为15页,最短为4页,大多数文章为8—10页。文章篇幅的增长不仅为商标法研究的深入提供了可能,而且反映了商标法研究的深入。

第二,研究开始集中于专门问题,选题开始变得更为专业,研究开始逐渐深入。从文章选题上,笼而统之地介绍商标法一般知识的文章基本上已经从主流法学杂志消失。随着研究的深入,甚至某一具体制度整体研究的文章也逐渐减少,如商标法制度创立期较多研究驰名商标整体制度,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模式、构成条件等更具体的问题;商标法制度创立期较多研究一般的商标权限制问题,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商标权用尽与平行进口、商标合理使用等具体问题;商标法制度创立期较多研究一般的网络商标问题,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具体的域名商标抢注、域名与商标冲突、元标签商标侵权、关键词竞价排名等具体问题;商标法制度创立期较多研究一般的商标混淆问题,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初始兴趣混淆、反向混淆等具体问题,研究越来越集中于更具体而专门的问题。在文章篇幅有所延长、文章选题有所缩小的情况下,商标法研究逐渐深入是自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除了商标法文章之外,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商标法专著,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黄晖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崔立红的《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彭学龙的《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以及陈耀东的《商标保护范围研究》等,尽管这些专著“专”的程度仍有欠缺,但也意味着商标法研究的日渐深入。

第三,研究方法开始变得多样化,外文文献逐渐受到重视,研究日益学理化,对进一步研究的作用日渐凸显。在研究方法上,除传统的比较法研究等法学研究方法之外,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的研究开始引入经济学、符号学等研究方法。在参考文献上,学理化初期外文资料逐渐受到重视。以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为例,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只有5篇论文有参考文献,有外文文献的共3篇,引用参考文献25项,其中外文文献有6项,占全部文献的24%。而在学理化初期,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只有1篇没有外文参考文献,其余9篇均引用外文文献,引用参考文献共计236项,其中外文文献140项,占全部文献的59.32%。学理化初期外文文献更受重视,可能原因有两个:一是外语更好的中生代中青年学者逐渐成为研究主力;二是21世纪初,LexisNexis、Westlaw、HeinOnline等外文法律数据库渐次进入中国。外文资料更受重视至少表明学术成果是建立在更丰富、更扎实的知识基础上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研究水平的提高。在学理化和研究成熟度上,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研究对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重视远超商标法制度创立期,成为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研究的主要特征。学理化初期商标法研究成熟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由单一或两三个学者独立撰写的商标法教科书的出现。单一或少数学者撰写教科书意味着学者已经对商标法整体以及各个部分均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是学术成熟的重要标志。因为当单一或少数学者能力不足以完成完整教科书编写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主编与参编的模式合作编写。在学理化初期,单一学者完成的教科书不仅已经出现,且渐成蓬勃发展之势。在对后继研究的影响上,正如前文所述,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商标法文章对后续研究的影响和学理化初期商标法文章对后续研究的影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四、学理化发展期的商标法研究

在学理化发展期,商标法研究更为繁荣,文章数量更多,自2008年至今,14年间出现商标法文章6560篇,其中核心期刊文章1033篇,均比学理化初期有大幅度增加。尤其重要的是,学理化发展期出现了更多更专的专著,粗略统计,由少于3人完成的著作有63部,平均每年4.5部,其中大部分为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体的专著。粗略检索发现,研究驰名商标相关问题、商标相关权利冲突、商标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商标混淆、商标权限制、商标平行进口、网络商标、商标显著性、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使用、商标犯罪、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等问题的文章约占了核心期刊商标法文章的一半。除此之外,学理化发展期间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商标混淆等商标实践问题也成为商标法研究的重点,加上这些内容,核心期刊文章数超过学理化发展期核心期刊文章总数的55%。同时,由于学理化发展期出现了更多著作,而这些著作大多是以这些商标法专门问题为主题的。因此,本部分的分析不仅包括商标法文章,也把相关商标法著作纳入进来。总体上,学理化发展期商标法研究的问题变得更为细化、分散,本文以这些相对集中的问题为框架,分析学理化发展期商标法研究的特点。

(一)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的研究

如前所述,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的研究自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即已开始,在学理化初期研究日益专门化,热度日增,这一趋势进一步延续到学理化发展期的早期。在学理化发展期,驰名商标文章共有790篇,占全部商标法文章的12.04%,核心期刊文章共有157篇,占全部商标法核心期刊文章的15.20%,尽管这一比例相对于学理化初期有所降低,但仍然非常高。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的研究至2008年和2009年达到顶峰(两年文章总数分别为133篇和117篇,核心期刊文章数分别为31篇和38篇),之后文章数逐年减少,核心期刊文章数于2012年减少至两位数以下,2013年以来核心期刊文章最多一年为7篇,最少一年为2篇,趋于正常化。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研究的这一趋势显然与商标实践的发展有密切联系。2001年7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6条第一次明确了人民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自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从单一的行政认定转变为行政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然而,由于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模糊、认定权限过于分散等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很快出现滥用甚至虚假诉讼的乱象。为矫正扭曲的司法认定,2009年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释〔2009〕1号)收缩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管辖权,2009年4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条件、证据、举证、保护条件等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至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走向正轨。

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研究于2008年和2009年达到顶峰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实践有关,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发布之前驰名商标异化问题的研究也成为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研究的重点。此后,驰名商标相关问题研究趋于正常,相对于学理化初期也更为细致和深化。

(二)权利冲突、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研究

权利冲突、商标抢注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研究始于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在学理化初期研究开始深化,在学理化发展期继续发展。不过,总体上,商标抢注的研究除了更为强调体系化规制之外,别无进展。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开始从最初的注册商标与域名、商号冲突的研究拓展为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姓名权、地理标志、未注册商标等的冲突,研究范围大大拓宽。未注册商标的研究则有不小进展,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制度体系、保护模式、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等问题均得到较深入的研究。

(三)商标使用的研究

21世纪以来,鉴于对网络时代商标权扩张的担心,商标使用被学者用以限制商标权的扩张,从而成为商标法研究的热点。国外对商标使用的研究始于世纪之交,蓬勃于2005—2010年,2010年以后研究趋冷,争论无果。我国商标使用的研究受国外研究影响,时间上略晚于国外,大概始于学理化发展期,于2010年以后研究越来越热,至今热度未减。研究主要集中于商标注册和侵权抗辩中的在先商标权(益)制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制度、商标侵权构成制度三种制度。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商标使用是否为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甚至前提条件。就此问题,最先有学者认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接着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或者先决条件。与此同时,有学者完全否定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最后出现一种折中观点,即尽管不否认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但却认为商标使用是以“非商标使用”的商标侵权抗辩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二是商标权取得制度、商标权维持制度和商标侵权构成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否为相同概念。最先出现的观点认为商标权取得制度和商标权维持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判断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同,但坚持统一的商标使用概念。接着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商标形成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判断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除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问题外,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先用权等制度中也有不少商标使用的研究,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商标被动使用或公众使用、商标使用的概念等问题也得到较深入研究。总体上,尽管我国商标法研究中对商标使用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颇具成果,但相关争论尚未形成共识,仍在进行中。

(四)商标权限制与平行进口的研究

商标权限制是学理化初期即已出现的商标法重点研究领域,学理化发展期研究继续深入,学术文章中已经很少出现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概括研究,开始出现商标权限制制度的专著:刘明江的《商标权效力及其限制研究》一书系统地分析了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类型化和原则,并具体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权穷竭制度和商标平行进口制度;陈长杰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一书对商标权限制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与学理化初期相比,学理化发展期对商标权限制的研究进一步细化、深入,商标正当使用及其类型之一的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商标权用尽、商标先用权等均得到较深入研究,甚至出现了专门研究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博士学位论文。

(五)商标法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研究

在商标法基本范畴研究中,商标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的研究尤其深入,不仅各自出现多本专著,而且提出商标显著性新含义的观点,研究更为细化,各种商标的显著性、各种具体混淆等均得到细致研究。其他如商标概念、驰名商标、商标使用、消费者与相关公众、商标权等商标法的基本范畴以及商标法的价值取向、商标法的历史、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等商标法理论问题均得到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六)网络商标问题等其他商标问题的研究

如果说学理化初期网络商标问题研究多属引进、介绍或学理解释的话,“大众搬场诉百度案”“衣念诉淘宝案”等网络商标案件使得网络商标问题的研究终于有了标靶,关键词竞价排名商标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商标问题等得到更深入研究,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除以上研究更为集中的问题之外,学理化发展期商标法研究主题逐渐散开,许多专门问题逐渐得到关注与研究,如商标共存、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商品化权等。

(七)小结

概括起来,学理化发展期我国商标法研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文章篇幅已经变得较长,为深入论证提供了可能。仍以学理化发展期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为例,其中有6篇文章在10页以上,最长的文章有19页,少于10页的文章只有4篇,最短的文章也有6页,文章篇幅平均长度比学理化初期进一步加长,为深入研究和论证提供了可能。

第二,研究主题开始集中于点,题目逐渐体现小题大做的特点,研究日益深入。这可以从1998—2007年间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出版的三本学术著作的内容看出来。黄晖的博士学位论文《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从混淆的可能到联想的可能》,除绪言外共包括四编,分别为“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商标权利范围”“以联想理论为基础的商标权利范围”“商标权利范围的限制”“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罚”,公开出版时增加了一编作为第一编,标题为“商标的显著性及其组成要素和保护渠道”。按今天博士论文选题的“小题大做”标准来看,每一编甚至其中的一章都可以作为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其内容大体涵盖了商标法超过一半的内容。崔立红的《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一书可能是更“专”的著作,但其中第一章“商标之本体”的内容似乎也有一点宽。彭学龙的《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一书除“导言”“结论”外,共包括“商标法的符号学基础”“商标结构的符号学分析”“商标显著性的符号学分析”“商标混淆的符号学分析”“商标淡化的符号学分析”五章。显然,除第一章符号学基础之外的每一章甚至其中一节都可以作为今天的一篇博士论文选题,其内容同样涵盖了商标法超过一半的内容。作为对照,自2008年起,不仅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体的商标法著作日渐丰富,而且其主题范围也日渐缩小。比如,文学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一书,共包括“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的基本理论”“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的传统范围”“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张”“商标使用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四章。该书围绕商标使用展开,论证角度集中于商标使用这一比较“专”的选题。学理化发展期越往后期的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体的著作内容越专,比如李小武的博士学位论文《商标反淡化研究》、姚鹤徽的博士学位论文《商标混淆可能性研究》、王小丽的博士学位论文《商标法功能性原则研究》等。

第三,研究方法进一步多样化,从重视外文文献逐渐转向重视中国实践与中国问题,开始出现针对中国问题的实证研究,研究学理化程度进一步深化,研究更加成熟,更为自主,对进一步研究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研究方法上,心理学、品牌学、社会学等新方法纷纷被运用于商标法研究。尤为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实证研究方法和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前者把商标法研究从脱离实际的“空对空”研究转向了中国真问题的研究,后者尤其是其中的评注性文章更是商标法研究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典范,不仅有利于系统地梳理和总结学术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更有利于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沟通,是商标法研究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学理化发展期商标法研究进一步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由1个或少于2个学者撰写的商标法教科书进一步增多,且有些教科书已经推出1个甚至多个修订版本。与学理化初期相比,学理化发展期外文文献的引用有所减少。仍以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为例,10篇文章中有2篇文章完全没有使用外文文献,10篇文章共使用参考文献330个,其中外文文献153个,占全部参考文献的46.36%,比学理化初期外文文献占比下降了12.96%。学理化发展期外文文献引用减少的原因可能是引进介绍性文章逐渐减少,研究更加关注中国现实和中国问题,是学术研究进步和学术自主的重要体现。从对进一步研究的作用来看,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引用率排名前10的文章的引用率非常接近,学理化初期引用率第1名文章的引用次数为237次,第10名文章为120次,平均引用次数为152.9次;学理化发展期引用率第1名文章的引用次数为229次,第10名文章为126次,平均引用次数为155次。学理化发展期的时间比学理化初期少了整整10年,平均引用次数却更高,这显然意味着学理化发展期的文章对进一步研究的影响更大。


五、我国商标法研究的知识转型与未来展望

从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商标法研究从浅层次的商标法知识介绍到逐渐学理化,主要范畴和内在机理均得到一定程度的阐释。然而,至今我国商标法研究很难说已经形成商标法学。学科理论表明,学科是一个以知识为基点的概念,是一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体系必须具有丰富的、系统的事实资料,逻辑化、结构化的问题,严密的、解释力强的理论体系以及发现事实、解决问题、形成理论的有效方法。按照这种学科标准,很难说我国已经形成了商标法学。而按照谢晖提出的4项部门法哲学标准,目前我国商标法研究的学理化程度仍然不足。总的来说,无论是按照学科标准,还是部门法哲学标准,我国商标法研究仍然存在不足,这种不足揭示了未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重点。因为历史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更在于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规划未来。本文认为,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的不足,未来我国商标法研究应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商标法研究进一步学理化,促进商标法学的形成。学科研究表明,合法性问题“即一个学科之所以能够成为学科的根基所在”。为此,首先必须追问并回答商标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的基础在哪里?该基础是什么?”。同时,法理学研究表明,部门法学对相关部门法的超越性是部门法学学理化的外在标准,是否形成了具有贯穿性和通览性的基础概念与核心范畴是衡量部门法学学理化程度、并具有部门法法哲学属性的内在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则一般地说来完成了部门法学的学理化任务。这里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对所有相关的部门法学的概念和范畴都有整合功能,其基本特征是以基础概念与核心范畴来控制经纬逐级地边缘化的概念和范畴。因此,对理论逻辑体系的思维加工和学理创造,是部门法学学理化并向法哲学方向发展的关键所在。按照这些标准,自学理化初期至今,我国商标法研究对于商标概念、商标显著性、商标使用、商标混淆、商标淡化等商标法的基本范畴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不再依赖于商标法具体规定的商标法的概念和范畴体系,具备了相对于商标部门法的超越性,商标法研究学理化的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均已初步达成。然而,我国商标法研究对于商标法的合法性问题与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的研究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就商标法的合法性来说,最重要的当属商标保护的正当性问题。对此,自商标法研究学理化以来,我国商标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定研究,比如刘维从商标财产论的角度对商标权救济基础的研究、朱冬对商标财产化的历史考察及在此基础上对商标财产权正当性的研究均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商标法的合法性问题,但这些研究对商标法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仍难言直接和充分。就商标法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来说,我国商标法研究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邓宏光以商标显著性为中心对商标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笔者对商标的通信观念、符号利益分配观念与商标法构造的简短研究。然而,这些研究也不够充分,比如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一个基本范畴,按照邓宏光的研究,商标显著性可能能够起到以基础概念与核心范畴来控制经纬逐级地边缘化的概念和范畴的作用,但却恐怕很难整合商标法的所有概念和范畴;商标的通信观念、符号利益分配观念与商标法构造关系的研究可能能够担负商标法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的功能,但目前的研究仍然过于简略,不够深入。因此,进一步学理化以至最终形成商标法哲学是我国商标法研究知识转型的重中之重,不仅需要最终促使商标法哲学的形成,更需要能够运用商标法哲学对商标法整体构造进行整合性解释。

第二,充分运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构建商标法的理论体系,揭示商标法构造的内在机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法研究除了学理化不足和对商标法哲学研究不够充分之外,在商标法之中和商标法之下的研究也落后于相关学科。在商标法制度创立期、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标题中包含有“修改”或“完善”的文章分别占全部文章的6.59%、7.78%和4.49%。作为对比,在“中国知网”以“刑法”为主题在法学论文中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在商标法制度创立期,标题中包含有“修改”或“完善”的文章占全部文章的11.90%,在商标法研究的学理化初期和学理化发展期,标题中包含有“修改”或“完善”的文章占全部文章的比例分别下降为5.49%和4.67%。“修改”或“完善”为题的文章更多是一种立法论的研究,这类文章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学术研究从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必然是在法律之中和法律之下研究法律,必然是一种法教义学的研究。法教义学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法教义学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态度和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而且是一个以法律为逻辑起点而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是其中的基本框架与脉络,通过法教义学方法使之形成一个有血有肉的理论体系。

体系结构大体统一的商标法教科书和完整的商标法评注著作是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成熟的两个重要标志,前者代表着学术界对商标法学术构造大体一致的认识,后者则是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达到巅峰的标志。教科书和法律评注既互有联系又却略有差别,即“尽管难免会有交叉,但教科书和法律评注在理论上仍可以各擅胜场,教科书长在可以不受法条拘束,建构体系、反思批判,法律评注则长在可以法条为线索,逐条梳理、整合重要的判决与文献;教科书的精华在于其理论贡献,而法律评注的精华和价值则在于最全面地展示,现行有效的法律是什么”。目前我国商标法研究既没有体系结构大体统一的商标法教科书,也没有完整的商标法评注著作。一方面,目前市面上的商标法教科书的体系结构千差万别,缺乏基本的一致性。不同商标法教科书之间的体系差异巨大与“今日之刑法学教科书在体系上差别不是太大”形成鲜明对照。这意味着商标法学界对商标法的整体认识存在巨大分歧,商标法的学术体系尚未形成,法教义学研究更难言成熟。另一方面,尚无作为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巅峰标志的完整的商标法评注著作。研究表明,“法律评注是法律文献中的集大成者,亦可视为一国法教义学成熟或臻于巅峰时之标志性事件”。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个别的商标法条文评注性文章,但完整的商标法评注性著作尚未出现,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显然远未臻巅峰。

无论是商标法教科书体系框架的逐步统一,还是完整的商标法评注著作的出现,均是商标法研究尤其是法教义学研究成熟的自然产物。成熟的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是学术共同体对商标法教科书的体系框架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和完整商标法评注性著作产生的前提条件。要充分发展商标法法教义学,首先需要研究者具有对现行商标法秩序合理性的确信。“法教义学者不会问法律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它想当然地就‘相信’现行法秩序的正义性,这是它开展一切工作不可动摇的前提。”“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体系构成了其论证、推理的唯一有效的大前提,也就是对法院唯一具有规范性拘束力的法律渊源。”确信现行商标法秩序的合理性要求研究者不能动不动就去质疑现行法,而是要对现行商标法以充分尊重。当然,法教义学并不是被动的,其能动性在于,“当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提供可供检验的、相对稳定的规则选择机制”。自学理化发展期以来,商标法文章中以“修改”或“完善”为主题的文章已经大大减少,这表明我国学者已经不再动不动就批评现行法,而是开始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解释和运用商标法,但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并非一蹴而就,须持续不断地努力,直至商标法教科书体系框架逐步统一,出现完整的商标法评注著作。

要充分发展商标法法教义学,还须坚持体系思维,充分运用体系化方法,最终形成完整的商标法知识体系。将法律素材体系化是法教义学的主要工作,但法体系并非自始就直接呈现,而是在法教义学的不懈劳作中,其轮廓和细密构造方才逐渐显现与明晰起来,只有通过法教义学的清理、提炼与体系化工作才能消除歧异、弥补缺漏,形成整齐有序的、可以从总体上把握的统一的法体系。当然,仅仅具有体系思维是不够的,法教义学体系化方法运用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商标法知识体系和商标法法律论证的权威性框架。尽管法教义学自产生以来经过了多个阶段的发展演变,但不变的是理解法教义学的两个视角,即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作为一种知识,法教义学是一种围绕实在法展开的“命题”或“原理”,离不开概念构造和体系化建构,这种意义上的法教义学是呈现出“概念-命题”体系面向的关于现行实在法的知识体系,是围绕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作为一种方法,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在法教义学主导下的法律论证活动,既要受到制定法与先例的拘束,又要遵照为法教义学所加工的法律体系。法教义学和制定法规范、先例一样构成了法律论证的权威性框架。法教义学的必要特征在于它是知识与方法的统一: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围绕现行实在法构造的“概念-命题”体系,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是一种受一般权威拘束的思维形式。尽管目前我国商标法研究已经在运用体系思维,也建立了一套粗略的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制度体系,但很难说已经形成了一套商标法知识体系和商标法法律论证的权威性框架,商标法中的基本概念与范畴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商标法主要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商标法中的基本概念、范畴与制度是如何与商标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观念相互勾连,又是如何运用于商标实践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说形成了一套商标法知识体系和商标法法律论证的权威性框架,才能说商标法法教义学研究已臻大成。

第三,探索商标法研究和实践的独有方法,最终为商标法研究和实践提供方法论基础。所有科学学科都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在统一性,这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在统一性的体现就是科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科学方法。任何一门科学学科都有它自身确定的研究对象和各具特色的科学方法,不同质的科学学科有着不相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划分科学学科标准的基本因素、内在因素和首要因素。同时,鉴于“法学的经世致用,不论是理论法学还是实用法学,都应当以提供给人们一种足以指导实用型思维的方法为使命,并且只有能够达致方法指导和启示意义的法学,才算达到学问层次”。商标法既然是一种法律,那么,比较法、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当然可用于商标法研究。除此之外,经济学、符号学、心理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也可以成为商标法研究的方法。但目前为止,无论是商标法研究还是适用,仅仅适用于商标法的独特方法尚需进一步探索。

以上三个方面既是我国商标法研究未来几年的重点,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商标法研究的最终目标。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商标法虽然是一门小学科,但同样具有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具有自己的法哲学和学理基础,形成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和独有的运作方法是其成熟的标志。经过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共同努力,这一最终目标必然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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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2022年第8期

编辑:彭家新

审读: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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