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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二:新时代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023年03月23日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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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持续深入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2月23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京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设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研讨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白剑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法制办公室主任、研究员王怀宇等6位专家围绕主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

主持人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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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白剑锋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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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理论思考


传统产权规则在数据时代面临根本性挑战。鉴于此,传统产权的规制路径已明显不再适应数据时代客体性质的变化。基于产权客体性质的根本变化探索构建数据产权规则,破解数据要素交易流转不畅难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02

秦元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北京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挂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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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司法实践


社会迈进数字时代,共享经济模糊了所有权的边界,给在现代工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制度带来空前挑战,急需明确和完善数据、虚拟财产等数字时代产物的保护规范。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数据产权,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依据,属于目前较为理想的路径和模式。为回应数字时代保护需要,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行政和司法层面都做了大量探索实践,为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03

王怀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法制办公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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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快慢急”三道并重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就巨大,已进入“高速路”发展态势。但为适应新时代多维要求,要继续发展“高速路”上已相对完备的“快速道”,同时关注“慢速道”和“应急道”。其中,“快速道”指通常强调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全链条保护,“慢速道”指知识产权保护在商业环境下受到更多限制,“应急道”指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的特殊制度。结合国家战略对“快道慢道”的变动调整可在国际竞争中有效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我国要“快慢急”三道并重,继续提升“快速道”执行实效,同时强化“慢速道”制度储备,丰富“应急道”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和手段等。

04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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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数据在形态构成上具有与知识产权客体相类似的客体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权利保护理论基础上具有贯通性,在制度目标上也具有契合性。同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局限性。对于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数据集合、数据产品,可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存在财产化利益或竞争性利益的数据,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以上均不符合的,可寻求其他法律保护。

05

崔国斌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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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


禁诉令是诉讼管辖权争夺战中的重要制度工具。现有法律已经为中国法院发放禁诉令提供了宏观依据,但在微观层面禁诉令制度还有很大的细化和改进空间。中国法院应采取“谨慎但针锋相对”的禁诉策略,在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之前,原则上容忍国际间的重叠诉讼,只有重叠诉讼可能过度损害本国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实质损害中国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目标时,法院才发放禁诉令或禁止执行令;当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威胁到中国法院管辖权时,可以对等发放反禁诉令。

06

汪泽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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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


知识产权行政指导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非强制性。因此,不应包含“要求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商品”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措施内容。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鉴于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事实的不确定性,应谨慎适用。



责任编辑:张金钊 编辑:晏如 审读: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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