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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022年12月30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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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议题研讨环节



议题一


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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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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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人事局)科研处处长

研究员,香港大学法学博士、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博士交换生、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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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保护



数据需要合规高效地流动起来,才能更好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数据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类型多样、权利主体链条较长、更新频繁、利益诉求更多元、利益平衡更复杂等特点。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在特定范围内调整保护的垄断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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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边辽太郎

日本东京八丁堀法律事务所律师

2019年任职于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办公室,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同时还兼任该省新事业创造促进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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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数据保护



日本目前一般认为数据不产生所有权,原则上,不受知识产权法、合同等保护的数据可由其持有者自由利用。但数据库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经营机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满足“限定提供数据”条件,也有法律条款作出制约。可通过设计合同有效利用法律制度,保护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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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五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研究生院知识产权法博士,曾任韩国知识产权学会会长,现为仁荷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人工智能数据法律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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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2年4月生效的韩国《数据产业振兴及使用促进基本法》提出了对数据资产的保护条款,并规定了两种不正当使用数据的侵害类型,即不正当取得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公开和使用的行为。在对数据库制作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出于对反垄断的考虑,相关法律将保护期定为数据库制作完成后第二年起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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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点评


赵伟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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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和2021年入选IAM Patent 1000,2016年荣获“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人”称号。主要从事电子学、通信及计算机领域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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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数据的角度出发,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哪些数据应当受到保护,保护这些数据能够促进社会生活、商业活动和科技发展;以及哪些数据不应当保护,保护这些数据将妨碍社会生活和商业活动,也会阻碍科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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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冈彻

日本一桥大学创新研究中心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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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学工程学博士,曾任日本最大私人智库的创新和知识产权政策分析师、东京大学项目研究助理。其在法律与技术管理相关的创新管理领域研究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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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些研究成果来看,我们发现并不是任何数据都能带来价值,关键在于如何获得或整理出有助于业务发展的信息。对必要的数据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数据整理归纳,这需要具备分析数据的实战能力,否则无从知晓应该收集什么样的数据,以及如何对数据加以处理。数据分析机构应该对自身的数据分析和利用能力加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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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炳一

韩国汉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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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德国马普学会知识产权研究所、牛津大学圣彼得学院访问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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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韩国对于著作权方面的应对目前来讲是不成功的,因为著作权的生态环境与数据技术的发展不太吻合,对于保护方面,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多方都提出了不满。著作权体系的改革方向要符合数字产业的发展,以有利于新业态的发展,有利于以数据为基础的创作,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法律机制,尤其是更加灵活的著作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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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金钊 编辑:田伊慧 审读: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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