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研究
赵晓东: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助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要求。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具有政策工具特征的一致性、资源配置功能的相关性以及资本属性的契合性,构成了协同机制的基本逻辑。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目标下,这种协同机制转化为促进发展的作用机理,科技金融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从法治的维度提供制度保障。在未来发展中,需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机制,包括建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等,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关 键 词
新质生产力 科技金融 知识产权 协同机制
引 言
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的两大支撑。科技金融通过金融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则是科技创新成果及其法律保护的直接体现,二者协同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新兴科学技术与产业的融合不断加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型。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这一重要战略部署,既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提出了要求。
马克思主义指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新质生产力相较于传统生产力之不同,就在于其高度依赖科技创新,注重发挥智力创造性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知识产权。与此同时,科技金融通过政策、资金、市场等手段,影响和引导市场主体的决策和行为,为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提供渠道,最终反哺于社会经济。可见,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从不同侧面共同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2024年2月印发的《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6号)强调,加大投融资精准服务力度,提高资本市场服务赋能水平。在国家政策层面,该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关系的高度重视与准确把握;在实践层面,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在制度配合中仍然存在融通性不足、关联性有限的问题,诸如协同发展的法律体系、服务体系以及价值评估体系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现有理论多侧重实现各自价值,对其协同关系的关注相对有限,也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基本目标,阐述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剖析其基本逻辑和内在机理,探索二者协同发展的机制,提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科技金融的创新本质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科技金融的创新驱动本质
现代社会中,企业能否实现科技创新,很大程度上依赖能否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是现代科技金融的基本预设。科技金融并非简单的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缩略语,而是科技驱动创新与金融产业理论的有机融合。《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2011〕270号)将科技金融界定义为,“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安排”。科技金融这一概念萌芽于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开拓性研究,其在对创新这一理念进行阐发时,提出了技术性生产要素如何被纳入生产体系的问题,隐含了技术资本化。也有学者提出,科技金融具有综合性、内生性、动态性、创新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本质上是经济金融和科学技术的融合过程,是创新型经济的高级形态。这表明,对于科技金融的把握,不能脱离其创新驱动的本质。
从科技创新的面向来看,科技金融强调科技创新中的金融支撑。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金融对于企业家的生产创新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知识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活动中,这种特征尤为凸显。首先,知识产品的研发具有高成本性,前期的研发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且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外溢效应的存在可能导致投入和收益不匹配,所获得的收益难以全面覆盖投入的成本。其次,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在研发活动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障碍,例如资金短缺、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关键技术研发难度和复杂性的增加,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研发失败,成为创新需要面对的“死亡之谷”。正因如此,有必要发挥科技金融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作用,以支持、保障和激励知识产权创新。
从产业创新的面向来看,科技金融强调科技产业中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是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应用于生产体系,从而创造新价值的过程,本质上以市场价值的实现作为判别标准。因此,科技创新的目标就是产业化应用,从而实现产业创新。科技金融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辅助“专精特新”企业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是创新成果价值实现的过程,研发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会面临研发管理不到位、投资分析不准确、市场定位偏差以及可行性降低等风险,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科技金融机制能够依托高科技和创新能力,将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内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的项目和企业,满足不同科技企业的资金需要;同时,其采用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众筹等不同融资模式,为科技创新带来多元化的资金支持,帮助研发者跨越从知识产品研发到产业化生产的“达尔文之海”。
(二)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科技金融的创新驱动本质决定了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有着必然的关联。知识产权是“天才之火”上的“利益之油”,通过赋予科技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了对智力成果的有限垄断,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具有明确的归属性和排他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许可和质押从而实现价值,是权利人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静态保护与动态流转兼具的特征,使知识产权具备了获得金融支持的基本条件,尤其是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提升研发者和生产者的融资能力,从而促进研发投入,加速技术创新的产业化速度。总体上可将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科技金融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科技金融是支持和引导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在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科技金融通过资金支持,利用创新体系和融资机制,降低了科技创新企业从事科研的门槛和风险,激发和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实践中,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资产评估与运营管理得到金融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视程度,优化知识产权研发、管理、保护和运用。此外,随着知识产权交易和评估体系的日趋完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科技贷款领域的监管与服务能力也随之增强,可以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度,相关金融服务在一般性服务的基础上可以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金融服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在科技金融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获取融资,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依赖有形资产的限制,促进了拥有核心技术但欠缺固定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与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成为科技金融风控体系的关键指标,通过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金融机构能够准确把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前景。同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能显著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吸引各类投资,从而提高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循环。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间接增强金融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促进科技金融市场的繁荣。
二、新质生产力发展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基本逻辑
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强调,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是普遍的、客观的,因此需要把握其客观规律。协同发展本质上是系统内部和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与有机整合,是差异性与协同性的辩证统一。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即在统一目标引领下的相互融合和影响,这种协同性表现在政策工具特征的一致性、资源配置功能的相关性以及资本属性的契合性三个方面。
(一)政策工具特征的一致性
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政策工具的特征。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在特定时期采取的经济和科技政策直接相关,共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二者具有高度一致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层面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在这一思想引领下,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的系列配套措施相继落实。在金融保障层面,1984年,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94年,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首届理事会上正式采纳“科技金融”一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层面进一步意识到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性,金融与科技的联系更加密切。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该条款为科技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在逐步推进: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本土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需要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我国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条约。在内外因素的驱动下,我国开启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工作。《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为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奠定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科技金融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呈现多元化、高速度的发展特征。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不断增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信托等逐渐成为科技企业获得资金保障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科技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体呈现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并行铺开的局面。与此同时,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战略。从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到2021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逐渐从被动转为主动,越来越致力于适应本国经济发展需求,解决本国特色问题以及实现本土制度目标,因此相应的立法也日渐完善。在这一背景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对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作出指引。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5条第2款要求:“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函字〔2015〕38号)提出,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创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对接。2017年,《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要求,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等服务。此外,《“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信用担保以及价值评估等多个领域内容。总体而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无论是科技金融政策还是知识产权制度,都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直接影响,二者既受国家整体政策的影响,同时作为整体政策的具体环节作用于社会经济,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联系。新质生产力本身代表了一种生产力的跃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方式的变革,科技创新在这一新的政策环境下仍旧发挥主导性作用,更需要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提供有力支持。
(二)资源配置功能的相关性
科技金融具有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通过促进知识产品货币化、资本化,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向科技企业积聚。一般而言,科技金融包括公共性科技金融与市场性科技金融,前者的作用方式表现为利用国家财政以及政策性金融贷款,减少科技金融活动中资源配置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风险。市场性科技金融则主要以市场为平台,以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主要参与者,为科技创新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两种方式均以实现资本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创新成果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这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关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解决了“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因此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这一点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在历史上,封建王室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赋予相关主体垄断地位,尽管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本质差别,但客观上也实现了资源配置。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技术的革新,早期的封建特许制度在利益分配的效率和理念上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中,自由主义下的财产权理念逐渐成型,进而推动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出现。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工具。知识产品作为无体物,本身具有天然的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征,如果不能给予相关主体以产权保护,必然会导致其投入无法获得回报,损害其创新积极性。只有建立公平公正的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激发研发主体、投资主体调动相关资源的积极性,引导其继续投入创新活动当中。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将知识资源转化为一种具有明确权属的知识财产,实现对相关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是当前知识经济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产权为基础和核心。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晰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只有划定了明晰的产权,才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总体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了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保护、限制、使用、流转以及管理等内容。在体系化的制度模式下,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人从创造性成果中获得有效的回报,成为其进一步创新的激励来源;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提供依据,使知识产权进入金融产业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公司法》将知识产权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重要方式。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样对知识产权金融作出了规定。2020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了关于专利的股权激励制度,《著作权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应地规定了质押问题。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资本属性的契合性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最终还需要实现产业化,这就必然与资本市场发生关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不仅强调静态的权利保护,更强调动态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只有与经济市场相结合,知识产权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资本属性。首先,知识产权可以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直接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增强企业生产水平,提高企业收益。其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行使可以为研发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通过财产权的转让、许可、出质以及入股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直接为企业带来现金流,也可以间接帮助企业获得投融资收益。最后,现行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其货币化和资本化奠定了基础,产生了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不同模式。
除了传统领域的知识产权外,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新技术、新领域和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具有较大的资本潜力,越来越成为科技金融关注的重点。例如,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企业合法拥有、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或存证平台取得证书的数据作为质押物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多地开展试点。再例如,区块链和非同质化通证(NFT)技术具有可验证性、透明性、不可篡改性的特征,其对知识产权的产权确权、流转、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知识产权背后资产的来源和权属合法,从而帮助相关主体降低融资风险,促进资本的高效流通。
三、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机理
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实现研发与产业、科技与资本的有效融合,能够形成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合力。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往往以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等多方面条件为基础。对于我国而言,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战略定位,标志着经历了从劳动力驱动、资本驱动再到当前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转变,从而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客观上具备推进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基础条件。应充分发挥科技金融整合资本、知识产权助力创新的功能,通过二者的协同作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一,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金融协同集聚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汇聚到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拓宽其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例。2022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48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7.1%,连续三年保持40%以上的增速。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惠及企业2.6万家,其中70.5%为中小微企业。版权质押融资项目350个,融资登记金额为54.5亿元,比上年增长25.9%。2023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惠及企业3.7万家。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资金来源。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初创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运营基金以及相关风险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投入创新性活动之中。在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作用下,可以建立“初始融资—知识产权—产业转化—创新激励”的良性循环模式,从而提升企业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贡献率和参与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二,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能够保障创新供给。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创新在生产力中的意义和地位。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以创新为主导的先进生产力形态。科技创新是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产业创新以科技创新为依托,最终作用于新质生产力质的提升。科技金融提供的资金支持与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在创新供给中得以耦合。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以及政府支持与优惠政策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能够调动科研人员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容。此外,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以及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都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通过建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可以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有效衔接,增强研发活动与市场的匹配度,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技术成果转化率。
第三,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在制度层面建立完善的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支持。知识产权以产权的形式完成了初始的资源配置,从最基本层面对科技成果的权属和利益进行合理安排,为投资回报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金融行业通过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性、价值性和市场潜力作出合理有效评估,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向前沿重点技术领域聚集,提高投资的匹配度,加快资本的周转速度,创新融资渠道,盘活无形资产,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简言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不仅能够分别发挥促进作用,而且能够通过相互协同实现倍增效应。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中,加强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机制建构,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路径
科技金融作为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的结合,能够有效优化科技和资本的配置效率,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还能激励企业持续创新,增强创新能力。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目标下,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以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
(一)建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是社会制度文明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是经济、科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基础。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已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显性问题,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在市场化运营和资本化过程中均可能会出现权属不明、权利状态不稳定乃至侵权等风险,这就要求首先从法律层面为其提供保障。
现行立法中,关于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条例中,总体上较为简单,这是由于立法层级和规范内容决定的。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这种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也存在规范性不足、统一性较弱等问题,在具体操作中极易出现权项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此外,在中央层面的政策引导下,全国多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涉及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内容,《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也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等作出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产业的规模日渐扩大,产业模式逐渐成熟,有必要考虑制定全国层面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统一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信托、保险、股权融资等主要科技金融服务类型,涵盖登记、审查、交易、评估等各个方面,为市场主体提供系统、明确、专业的规范引导。通过制定专门性法规,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活动提供规范化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可以明晰各部门在促进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机制建构中的职责,从而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二)创新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服务体系
1. 完善科技金融资金保障机制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在发展前期由于技术门槛较高、操作周期长等问题,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当前尚未形成系统的科技金融资金保障机制有关。从国际范围来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包括市场主导、银行主导以及政府主导三种。事实上,要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机制,既要明确主导力量,也应增加参与主体,使其多元化。我国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的融资体系:一方面,通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为诸如科技小贷企业、科技信贷机构等提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创新示范作用,引导资金流向科创企业;另一方面,应当克服科技金融的资金来源单一性,增加灵活性,优化科技金融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更多民间资本流向科技融资行业,加强各板块有机衔接,形成资金融通合力,有效保障科技创新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 优化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类型。例如,对于初创型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初期,由于收益成效并不明显,市场前景尚不明确,应主要以风投为主;在科技创新中后期发展成熟阶段,融资方式则逐渐转为质押、证券化等。因此,科技金融服务应当建立起精准对接机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融资方案,避免因“一刀切”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其次,在持续推进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化、入股、保险等融资方式的基础上,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招标、拍卖等新型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再次,推动金融服务与新兴数字技术相结合,以“金融+科技”作为金融服务创新抓手,优化知识产权价值、企业信用、财务状况评估等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基础设施支撑。最后,推动建立由政府部门引导、多方参与共建的统一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增加服务内容和流程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3. 加强科技金融风险管理
高风险性、周期长和回报不确定性等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特征,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服务整体优化的重点方面。尤其是许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时间较短,经营经验和技术水平相对有限,金融机构可能难以对其发展风险和成果前景进行全面而有效的评估,为嗣后风险留下了隐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从风险评估、监测、分担和处置等方面建立全流程的风险应对机制;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联动,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估的信息支持。与此同时,风险监测需要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强化风险监测能力,增强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多方合作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将金融风险化整为零,增强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
(三)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管理能力和商业化潜力都是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金融机构才能准确把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前景,预判投资风险和投资效果,进而确定相应的投融资决策。
现有的资产评估体系仍以房屋、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为主要指标,知识产权要素在资产评估中的重要性和占比不足。应当看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既是科技金融领域的重点也是难点,是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一项关键因素。实践中,由于社会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等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尤其在前沿科技领域,成果的价值具有显著的时效性,这必然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造成影响。此外,知识产品的价值外溢程度高、模仿成本低等特征,进一步决定了难以对知识产权作出精准的评估。当前通行的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分别着眼于市场交易价格、创造和保护成本、预期收益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大致评估,依据的标准不同,评估结果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再是静态的资产,而是动态发展的价值链,因此需要建立涵盖法律、技术、市场、地域、时间等因素在内的全方位、全链条的动态价值评估体系,在传统价值评估模型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已经出台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对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然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点更多地体现在实践层面,有必要从这一角度探索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在评估主体上,应当加强政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主体在价值评估中的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搭建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更偏重于市场化,难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公允的估值。而且,在缺乏全面、准确、及时、可信的市场信息的情况下,市场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公信力有限。通过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将有利于化解这一问题。其次,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中,加强对新兴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知识产权运营的相关数据进行实时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精准性、效率性和灵活性。最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要精通法律和金融等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应进一步推动相关交叉学科的发展,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与金融人才队伍。
结 语
建立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机制,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本文以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依托,探讨了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影响及其底层逻辑,分析了二者的协同关系及其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意义。科技金融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优化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促进相关资金流入到科技创新领域,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又能为科技金融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运营条件,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在当前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背景下,完善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对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将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发展目标纳入国家整体战略布局,形成政策合力。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促进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提高政策实施的协同性和有效性。
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5期
责任编辑:武伟
编辑:梁艳超
审读: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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