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法院现代化建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探索
刘双玉:法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内容提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近十年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专门法院建设的相关部署要求,坚持专业立院,不断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对外交流,在知识产权法院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实践与探索。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应当进一步转变理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更加注重保护规则的国际化,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以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赋能,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 键 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院 现代化建设
一、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挑战
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开创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概念,并多次就新质生产力作出重要论述和深刻阐释。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什么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怎样的重大挑战?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更好理解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知识产权法院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出路。
(一)发展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作为代表新技术、创造新价值、适应新产业、重塑新动能的新型生产力,新质生产力已被写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关的七项具体任务,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量子、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与传统生产力相比,新质生产力中创新起主导作用的特征,决定了发展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相互促进、融合共生的紧密关系,为新形势下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
对知识产权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分析。首先,从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看,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赋予发明人和创作者独占权,使他们能够从创新成果中获得经济回报。这种激励机制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在高新技术领域,研发通常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长期的研究,例如在制药行业中,每开发一种新药通常需要投入数十亿美元并历经十年以上的研究和测试,只有通过专利保护,制药企业才能确保在专利期内独享市场收益,从而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后续的研发。同样,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也能激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将难以收回成本,进而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其次,从法律属性看,知识产权制度是“构建市场化创新体制的决定性制度”,包含与创新、创造、运用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是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制度保障。投资者在决定投资目标时,通常会考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例如,美国“硅谷”作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入驻,背后离不开美国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再次,从竞争属性看,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中的稀缺资源和核心竞争力,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在高科技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依赖于其独特的技术和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使企业能够保护其创新成果和品牌价值,确保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例如,苹果、谷歌、微软等科技巨头,依靠强大的专利组合和品牌保护能力,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这些成功的商业案例表明,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最后,从公共政策属性看,知识产权既可以平衡创新者权益与公共利益,又可以一定程度上消解国际技术壁垒与制度差异,从而促进技术转移与社会进步,是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保护创新成果,还通过技术公开促进知识传播。“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目标和使命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扩散,这实质上是知识产权运用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形式。”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新增了“开放许可”的规定,即体现了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据此,有学者指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必然源于人的创新力的全面解放。而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所创造的新制度形态,又是最大程度激发人类创新力的新制度工具。某种程度而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无论是颠覆性技术的发展,还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融合,都需要有适应创新需求、符合创新规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能够与之对接的机构。
首先,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将知识产权写入《民法典》,相继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并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或法规。为不断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全面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中国已加入了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几乎所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202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不断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持续优化国内创新环境、促进中国创新指数不断提升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其次,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是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环节。“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中统一管理。2023年,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作出重要部署,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得到优化加强,通过改革纵向缩短了知识产权管理链条,横向加强了协同联动,整体提升了管理效能。”知识产权审查质效不断提升,截至2024年,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由2012年的22.6个月压减至15.7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从10个月压减至4个月,均达到相同审查制度下国际先进水平。司法体制方面,我国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法庭,基本建成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体系,并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管辖和“飞跃上诉”机制,体现出对高价值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提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机制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有效提升。
再次,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驱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扭住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在巩固存量、拓展增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上下功夫。”我国政府这些年在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研发基金等措施,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目前,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导和产学研一体化的“科学城”(科技园区)已经成为我国创新资源的集聚地和技术创新的策源地。截至2023年11月,已建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78家,依托其中66家建设了23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新时代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高标准推进,在37个重点城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总数达到115家。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202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1.3%,连续5年保持增长态势。
最后,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是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当前,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交汇期。在全球产业格局中,掌控国际标准的“制高点”意味着拥有科技领先、掌握话语权的优势,迫使后来者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追赶、跟随。一些国际企业试图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将其专利融入行业标准,不断巩固其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涉及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一步印证了这种趋势。因此,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不但要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还要积极抢占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制高点”,才能“在新领域新赛道上占据发展先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发展主动权”。通过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建立起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减少因知识产权争议引发的资源消耗,促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关键生产要素的高效自由流动,进而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挑战
我国于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使得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提上议程。1993年8月5日,北京市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自此,全国四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的工作进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牵引,北京、广州、上海、海南自由贸易港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9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庭)为重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与审判格局。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提高审判专业性、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优化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对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面临重大挑战。
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既有审判理念提出新挑战。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关注的首先是权属界定,其次是制止侵权,并不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乃至高价值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产业化,也不将其视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考量因素。《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9—2023年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实施率在55.4%至61.1%之间波动,有效专利产业化率由2019年的38.6%上升至2023年的54.3%,2023年我国专利许可率为6.1%,国内有效专利转让率为3.6%。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多年均位居全球第一,然而前述数据反映出,我国在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短板。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情况来看,授权确权类案件约占70%,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约占20%,许可、转让等合同纠纷案件不足10%,案件结构特征侧面印证了我国当前专利技术转化应用不足的问题。破解这些问题,离不开进一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地更新审判理念尤为重要。
二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既有审判规则提出新挑战。随着以创新为主导的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一经报道即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案不仅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等前沿法律问题,还涉及大数据模型训练合法性、数据产权保护和收益分配等深层次问题。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受理了多起涉及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如涉及电子地图数据保护、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等案件。这些新形式的创新成果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界限,使得既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界限变得模糊,无论是行政审查还是司法审判,建立新规则的挑战已然到来。
三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既有审判机制提出新挑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十年来,司法审判始终维持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的制度机制。这一审判机制是我国站在世纪之交,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扩大对外贸易的客观选择。但是,这种做法导致了案件量过载和案件结构极不平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初设计的案件承载量为每年4500件,而在建院后第一个完整年,即2015年收案数量就达到9191件,此后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23年当年新收案件数量约2.63万件,是当初设计承载案件量的近6倍。其中,商标案件占比近70%,而作为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的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技术类案件占比不到15%。随着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大量非技术类案件挤占了优质审判资源,导致技术类核心案件难以获得应有的资源配置,不能保证高价值技术类案件高效审理,偏离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初衷。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既有审判能力提出新挑战。当前,高价值技术类案件中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无疑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专利、技术秘密、反垄断等领域纠纷的案涉事实越来越复杂,而且各类纠纷与所属技术领域、所在产业、相关市场等因素紧密相关。法官除了须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纠纷之外,还要对本地区、本国乃至国际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布局有所了解。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汽车领域的案件,如“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CATIA”汽车设计软件侵权纠纷案、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自动驾驶核心算法”技术秘密纠纷案等,这些案件均指向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法官如果不能深入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理解相关产业布局的政策措施等案件以外的背景情况,就难以作出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指导和引领价值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近20%是涉外案件,近三年间先后收到10余次外国使领馆发来照会,驻华大使、知识产权参赞要求旁听案件审理,美国发布的“301特别报告”更是连续十年14次提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国内裁判被国际关注、评判的状况,必然也对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现代化建设实践
作为全国首批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十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足专门法院、改革法院、首都法院的职能定位,全面履职,锐意进取,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持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判工作成果
自2014年11月至2024年9月,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万余件,审结约19.28万件。除管辖北京市域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外,还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反垄断行政案件和药品专利链接案件。案件数量大、类型全、技术性强和国际关注度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的鲜明特色。数据详见表1和表2。
(二)坚持专业立院
作为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将专业化建设摆在首位。一是建立“专班”办案制度。为探索新领域新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裁判规则,特别是及时总结诸多“首例”案件的审理经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绿色通道”机制,集中精力高效审理涉重点技术领域的高价值案件,护航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二是设立知识产权各专业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强化细分领域专业化建设。除各审判庭内部的专业法官会议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不同专业领域跨庭室设立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与垄断、综合程序等5个专业委员会,定期研讨疑难复杂、具有规则创设价值的案件。各委员会还通过开展业务交流、评选精品案例、创办业务内刊、组织课题调研等活动,有效带动各细分领域的专业化建设。三是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是随着司法改革纵深发展为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要而确立的。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特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断优化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形成了包含选任、培训、参诉、监督等全环节的工作流程。自2015年10月22日设立技术调查室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共聘任了4批次、297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4000余件案件,提交技术调查意见2400余份,辅助法官开展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四是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发挥规则引领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裁判规则提炼,累计发布21批次、总计200余件各领域典型案例,75件标杆性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同时,编纂发布了一系列诉讼指南,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立案指引(试行)》等,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与高效。
(三)坚持审判机制创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机制效能。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和司法裁判尺度日益统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大量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以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二审案件,已经具备集中快速审理的条件,故将上述两类法律适用标准相对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集中审理。2023年,以仅占全院17%的审判资源高效审结了超过46%的相对简单案件,为繁案精审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加强“府院联动”化解商标行政争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持续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沟通协作,对于行政程序中发现在先权利不稳定的商标评审案件全部适用中止程序,待中止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审查。从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共有近10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在行政审查阶段中止,6.3万件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审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降低合法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三是依托信息化赋能打造智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力推行审判工作全流程电子化和电子卷宗档案改革,实现了法官办案电子化、审判管理可视化、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便捷化的改革目标。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网上立案率已超过91%,电子送达率超过98%,线上开庭比例达到86%,现代化审判管理能力和诉讼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依托电子卷宗系统自动生成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功能,为法官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智慧支撑。
(四)坚持深化对外交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一扇窗,更是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桥梁。自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收涉外案件近3.6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18%左右。在涉及发明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秘密、反垄断等类型案件中,涉外案件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针对外国当事人在华参与诉讼的实际需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编纂发布了覆盖18个主要国家的《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以下简称《办理参考》)。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反馈,《办理参考》发布半年以来,外国企业提交诉讼文件的成本下降了40%,诉讼文件准备时间从3个月缩短至2周,办理流程更加透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十年间共接待外事访问117批次1775人次,来访人员涵盖外国驻华使节、知识产权官员、法官、律师、学者以及国际组织成员。作为首家与国际商标协会召开双边会议的中国地方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连续多年深度参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等重大国际活动,发布多个知识产权领域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积极阐明中国法院的司法导向,在国际舞台上不断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好声音”。
(五)坚持专业化人才建设
人才是专业化审判的核心驱动力。随着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人才培养的迫切性尤显突出。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拥有一支由67名员额法官、190余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队伍,法官平均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5年以上,有近20%的审判人员具备理工科教育背景,为打造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供了良好的素质基础。目前,法院形成以1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8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2名“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名“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代表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近年来,法官团队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法律问题研究》被评为优秀课题,《数字经济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研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法官们持续保持着对司法前沿问题的研究热情,在多个专业领域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其中,《互联网新型竞争案件司法裁判规则》《著作权案件热点问题研究》《创造性条款的原理解读与实务规则》等专著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知识产权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探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理念转变、机制创新、实践探索,履行好专门法院的职责与使命,以高质量的专业化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升审判理念
在确保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及时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主动转变审判理念。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调整传统审判理念偏重静态权利处置的不足,无论是审理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还是侵权、违约等民事案件,都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以及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因素,通过高质量的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理念。要切实站在大保护格局中,重新审视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作用是否高效发挥,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促使更多争议在行政程序中实质性化解,做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严格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等方法,解决赔偿数额不充分、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高、惩罚性赔偿适用比例低等问题,构建科学、精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让司法判赔数额更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针对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彰显“严保护”态度。
(二)进一步深化审判机制改革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保护期待高,与知识产权司法效率不高、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成为首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一方面,我国商标申请量从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22万件增加至2023年的719万件,授权量也从16万件增加至438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审理的商标行政案件近2万件,约占全部收案的70%,商标行政案件数量畸重已经严重制约法院有效履行创新保护职责;另一方面,随着商标领域法律规范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标准日趋统一,绝大部分商标争议处理有据可依。因此,持续深化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打造高质量司法供给的重中之重。二是进一步加强临时救济措施的适用。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早在2000年修改知识产权单行法时即引入了临时禁令措施,并不断发展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行为保全机制作为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而非终局救济,法院在权衡行为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时,应更多关注申请人的救济请求是否具有紧迫性,避免将审查重点放在“胜诉可能性”上,从而有效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救济措施的制度效能,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三是进一步发展多元解纷机制。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是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重要基础。面对当前不断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迫切需要横向建立以调解、仲裁、诉讼为主体的多元解纷联动机制,纵向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便利权利人合理选择最优解纷路径,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四是进一步下大力气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我国早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即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随后在多个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意见中都提出,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作为一种良效的审判模式,“三合一”审判机制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符合知识产权审判未来发展趋势。然而,在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中,仅最新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落实了“三合一”审判机制。因此,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措施,下大力气推动“三合一”审判机制尽早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全面落地。
(三)进一步注重保护规则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创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在新产业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面临规则建立的紧迫性。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例,欧盟在2023年底就《人工智能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达成协议,于2024年5月21日正式批准实施《法案》,使其成为全球第一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律。《法案》的出台不仅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其中确立的监管规则也必将在实践中被模仿、参照和借鉴,由此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这是一个创新技术竞争的时代,也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高度竞争的时代。中国正在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利用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们在一手抓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还要做到另一只手抓保护规则的国际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仅要在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创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案件方面履职尽责,在创设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规则方面同样责无旁贷。我们将密切关注全球各国司法保护的最新动态,在规则创制过程中寻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共识,共同推进科技创新、技术向善。
(四)进一步打造专业人才高地
随着新质生产力发展,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不断增多,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的结构也会随之变化,当前以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为主的格局会逐步向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和保护类型案件转变,这必然对法官们的审判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兼具法律和技术背景的复合型审判人才需求迫切,熟悉国际组织运作规则、了解国际法的专门人才更是稀缺,打造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人才高地任务艰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色人才高地的政策优势,充分利用首都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建立形成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为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夯实人才队伍基础。
结 语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进步的专门审判机构,其现代化建设尤为迫切和重要。成立近十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坚守专门法院、改革法院、首都法院的职能定位,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领域带来的新挑战,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坚持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提升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履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职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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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10期
责任编辑: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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