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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营商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万勇 知识产权杂志
2025年01月03日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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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治和营商环境之间是同频共振、相互促进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促进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有三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振创新主体投资信心;做实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高质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改造、知识产权法治运行一体化建设、知识产权治理多元化发展,可以进一步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优化营商环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2024年,Business Ready Methodology Handbook新增的“市场竞争”指标明确涵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2019年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202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均有专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点任务与目标。《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就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明确要求和部署。从总体上看,中央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在知识产权领域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营商环境优化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知识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同频共振、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与营商环境的融合互动,更加注重营商环境的作用,突出国家战略导向作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应依循“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上述原则提纲挈领、内涵丰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已经包含了“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内容,这与中国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是一致的。


(一)营商环境优化亟需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价值,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为服务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也为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重要制度支撑。概言之,一个地区创新能力强不强,知识产权是核心要素;营商环境好不好,知识产权是关键指标。申言之,知识产权对于营商环境塑造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推进器。科技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关键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是各国营商环境排名的主要国际评价方式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通过保护产权形成激励机制,“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赋权方式创设产权机制,禁止未经创新者许可而违法使用其创新成果行为的发生,从而为科技创新提供内在引擎。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功能:激励与分配。这也意味着,知识产权不仅对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界定,还对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通过市场竞争、交易,使创新活动获得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商业价值。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创新全过程如影随形。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也被称为“创新之法”。


第二,知识产权是公平竞争的调节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活动主要作为商业行为而存在,必须在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市场公平竞争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与高标准现代市场体系互为内在逻辑,能极大激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篡夺交易机会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会阻止甚至扭曲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经营者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竞争,从而使竞争机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论述是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项下展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需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充分释放经济潜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预防和制止仿冒、假冒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知识产权是对外开放的指示器。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何,早已成为国际社会评估该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如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不力,将会对我国引进和利用国外资本构成严重阻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撑。早在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伊始,两国即在《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和《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纳入了宽泛的知识产权条款。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指出,“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


事实上,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生效以来,一方面,知识产权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经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规则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必须遵守的规则。因此,知识产权规则构成了中国对外开放的环境要素。无论是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根据《民法典》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都意味着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将得到同等对待,获得同等保护。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国内外企业家投资创业营造更加宽松有序的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塑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就是塑造对外开放的法治环境。


(二)营商环境优化促进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第一,营商环境优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目标达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否良好运行,除了有赖于法律制度建设本身之外,还受到营商环境的影响。在营商环境欠佳的地域,公权力常干预创新资源和创造性成果的供给与分配,制约了以市场化运行为表征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有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远远早于我国,但由于营商环境欠佳,市场机制、竞争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同虚设。


优化营商环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优良的营商环境能够为经营活动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知识产权争议发生后,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救济也能得到有效保障。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还可以反向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转变,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可谓点多、线长、面广,单靠司法保护、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应对,还需从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而这些方面都依赖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第二,营商环境优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人类的一切创造成果,要转变为事实上的财产,唯一方式是交换,即通过市场来实现。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是指相关主体将知识产权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以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人可能投入了巨大的经济资本与人力资本,但如果不为消费者所接受,则只能成为堆积在工厂的产品,而不能成为市场流通中的商品,发明人不仅不会获得商业利润,还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从市场关系的角度真正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在市场交易中被创造出来,可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资源驱动型转为创新驱动型,科技创新将为公众创造更多元的新需求,知识产权与市场的互动也将更为丰富,客观上形成了对市场化的质的提升。


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必然是资源分配的最主要工具。营商环境就是经营市场的环境,亦是经济繁荣的尺度,哪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好,哪个地方就能吸引更多的技术、资本、人才,从而提高当地生产财富的能力,增强当地的竞争力,提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不仅可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定价,也可以帮助创新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使“知本”变为“资本”,让“智产”撬动“资产”。


第三,营商环境优化有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养成。知识产权制度既包括可辨识的正式制度,如法律规范、政策规章;也包括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如道德、习俗、观念文化。由于中国的成文法传统,人们长期以来更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忽视了文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起源与发展演进来看,知识产权制度要在一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必须要有适宜的文化土壤。


知识产权的文化养成,意味着外来文化的转化以及对本土文化的改造。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新,以对人文主义精神的认同为特征。中国传统文化一般认为“窃书不算偷”,并未为知识界定产权,视知识为公共产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内涵是“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这是通过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精髓,充分借鉴现代文明成果,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尊重知识和诚信守法是人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石;崇尚创新和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文化无形,却扎根在实践。营商环境优化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权利平等、意思自治等人文主义精神和法治原则的基础性地位,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培育文化土壤。



二、知识产权法治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项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一场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实践。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与营商环境建设,基于对法治共同的依赖而具有相同的目标指向。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指标体系与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参照,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治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有以下三种路径。


(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振创新主体投资信心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积极吸收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经验,并根据本土国情,构建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支撑中国科技创新与文化发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中国要求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内外市场主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诟病就是侵权违法成本过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贴钱维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严重挫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第1款指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分别引入了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具体内容就以法律形式被确立下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中国法院在31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11.6亿元。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中国法院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持续提振投资创新创造信心。


(二)做实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制度既涉及市场准入,也涉及公平竞争,可谓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知识产权运行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TRIPS协定》序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属私权。《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总章程,第123条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中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确立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地位,有利于更好发挥现代产权制度所追求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基础性地位。这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本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都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始终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但是由于市场自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市场失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创新资源的基本保障制度,但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如知识产权转化不充分、滥用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不到位等,需要政府的介入。在市场经济分工体系中,政府的合理定位是营造适配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高质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被称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二者虽在手段与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最终的目标相同,都是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好的保护。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同配合,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知识产权既是私权,又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公共政策因素,需要充分考虑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注重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机关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让知识产权办案更契法度、更有力度、更显温度,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改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中的作用,应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市场主体以更低的费用、更短的时间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助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进营商环境再优化再升级。



三、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综合体现。优化营商环境要放眼全球,着重于国际一流的高标准建设。尤其是在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提升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应当回应知识产权制度在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助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改造,夯实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基础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三大战略转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了从“被动性接受”到“主动性选择”的历史转变。可以认为,历经40多年发展,中国基本完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造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初成的立法任务,但还需要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推进国际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协调


自1980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以来,中国相继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履行《TRIPS协定》。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中国立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完成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制度变迁之路。


然而,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新的知识产品不断涌现,极大丰富了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要求法律制定新的权利保护规则,而现行法律规定却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例如:《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的定义难以涵盖“虚拟人”演唱的歌曲,《专利法》没有对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略显保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传统互联网技术应用之外的新发展没有专门的规制措施。另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修法活动频繁:在国际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协定相继通过;在区域与国别层面,欧盟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美国制定《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日本发布《2023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需要与时俱进,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为打造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拓宽发展空间。


2.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专门立法


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就是营商环境。要加快建立面向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知识产权发展史就是科技进步史,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重大挑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从基本概念到具体规则作出全方位的回应。当前,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涉及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不断涌现。一百多年前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工业时代而打造,机器是最基本的对象。由于工业的同质性,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满足了当时所有工业的需求。然而,上述整齐划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一方面,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专利制度在实践中不得不适应制药、生物技术、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以及互联网等形形色色的事物。然而,知识产权法不可能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单一的立法提供适当水平的激励以满足各行业多样需求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更为重要的是,某些颠覆性技术创新可能会完全打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制度预设、理论基础。为了应对技术变革,需要加快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尤其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领域要构建具有时代性、回应性、合理性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为数字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增加立法供给。


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的修订工作,增强法律间的一致性。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虽在保护客体方面有所不同,但同为智力活动成果,在加强保护方面有类似的制度需求、相同的保护理念,在立法中应当统筹推进,做到具体制度协调一致。另外,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3.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的现代化,不仅表现为法律理念、法律内容的制度安排,也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外观的制度选择,这就是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知识产权法典化运动大抵有两个面向:一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链接,即在民法典框架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安排;二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自身的体系化,即在民法典之外再设专门法典。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提请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审议的说明中指出,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最终,知识产权未能“成编入典”。不过,《民法典》总则第123条确认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既为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建立起了逻辑关联,也为知识产权法律未来的发展,包括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对于何谓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各界存在不同观点,但基本共识是指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对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具有指导作用与指引效力的法律。其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知识产权基本法(日本模式),二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典(法国模式)。知识产权基本法定位为公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在对知识产权基本制度设计、宏观政策制定、现代化治理等,在法律层面提供活动依据与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专门法典定位为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以法典化形式构建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的通则性规定与共同性规则。基于对知识产权基本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典的既有认识与研究储备,从立法时机上看,可先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再考虑制定知识产权专门法典,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体系化、法典化、现代化,更好地服务营商环境建设。


(二)知识产权法治运行一体化建设,纾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


一般而言,法治运行是指法律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过程。相应地,知识产权法治运行,即以法律制定为起点,以法律实施为节点,以法律目标实现为终点的一系列过程、环节和方面的总和。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更多是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知识产权立法,较为被动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法治运行战略规划和主动安排。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了知识产权法治运行的战略发展机遇期。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数量和规模上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在质量和效益上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运行进入重点深化阶段。


知识产权法治运行一体化建设,需要充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治运行的激励机制、转化机制、保障机制,进而充分发挥各种知识产权法治运行机制的整体效应,为一流营商环境的整体性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而言,第一,合理优化知识产权的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充分的激励效应;第二,有效打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环节的联动地带,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行的转化效应;第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有效实现知识产权运行的保障效应。


(三)知识产权治理多元化发展,更好地稳定市场发展预期


知识产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面对纷繁的国内外市场环境的挑战,还要克服传统的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弊端,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共同参与,统筹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形成知识产权多元治理的合力,进而改善与优化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的国内治理,应是“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协同治理。从协同学意义上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协同关系,能够通过调动各个治理主体拥有的资源参与治理过程,形成协同效应,获得的效果要优于所有单个治理主体独立发挥作用之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规定,“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格局的完善,要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作,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协调统一,构建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稳步探索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结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解决跨区域规模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诉调对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知识产权的国际治理,应是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基础上的“多元共治”。经济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成为国际法治体系和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面对知识产权领域共同的挑战和问题,不仅有增进交流、扩大合作的迫切期待,也有形成共鸣、达成共识的广阔空间。我们必须具备战略意识和国际视野,让中国的知识产权实践和理论“走出去”;应当立基于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新格局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应坚定不移高举多边主义旗帜,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最新动向,对中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加强国际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修订和制定方面增加话语权,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知识产权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为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优化内外联通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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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期|管育鹰: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三个维度



来源:《知识产权》2024年12期

责任编辑:武伟

编辑:梁艳超

审读: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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