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工作动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简称高校专委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设立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简称研究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高校专委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人才、科研方面的优势,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快速有序发展,全面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第三条 高校专委会工作总体目标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宣传和交流,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

第四条 高校专委会接受上级组织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校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高校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搭建学术研究平台、开展理论探讨和方法探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难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主动跟踪知识产权领域国内外最新研究,适时发布前沿动态和竞争态势报告,不定期组织召开知识产权领域学术会议、讲座和培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交流和传播;

(二)推动构建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学科顶层设计和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设立,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学科教材、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学科体系架构与技术规范等;

(三)为高校专利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的提升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决策支撑,围绕重大项目开展知识产权挖掘、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导航、布局、运营运用等相关活动,帮助高校更高效地申请、布局专利,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推动建立以职业为导向,高层次应用性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专门培养体系,探索解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和问题,逐步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人才和储备人才。设计知识产权人才引入和评聘方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与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五)在高校普及和推广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认识,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的国内外传播交流、推动构建以中国为主导的话语体系;

(六)推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高校的贯彻实施,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决策支撑。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的整合、共享、传播和利用;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委员的委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包括机构委员和个人委员,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热心知识产权研究的全国知名的自然科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高级会员优先;

(二)了解并拥护高校专委会工作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积极参与高校专委会活动。

第九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支撑性文件;

(二)经高校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或委员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

(三)履行加入的其他手续;

(四)颁发委员凭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高校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与高校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高校专委会的相关服务;

(四)对高校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由,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高校专委会的工作细则,执行高校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高校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配合并完成高校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退出高校专委会应以书面形式向高校专委会提出申请,高校专委会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高校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高校专委会工作细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议决议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四条 退出的委员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高校专委会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并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查批准,委员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及批准高校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4年一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高校专委会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主任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确定大会议程;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主任委员会议须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查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与委员大会任期相同,与委员大会同时换届。根据委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议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委员(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高校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在业界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及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高校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高校专委会开展工作,组织制定高校专委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高校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从专委会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高校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完成高校专委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协调高校专委会内部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专委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置下设机构,下设机构由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设机构的设立须经高校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首届高校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委员由研究会商请各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经研究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高校专委会领导机构由委员大会选举并经研究会确认后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高校专委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高校专委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研究会审查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高校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