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章程

研究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5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缩写为CI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服务以及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理论研究,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理论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三)举荐人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

(五)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价;

(六)进行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和学术研究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八)发展会员,为广大会员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合作;

(十一)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服务以及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组织、服务机构。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服务、热心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宣传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团体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团体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在业界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事机构干部人事、队伍建设、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3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