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本报告研究了美国技术转移中《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立法、修订,分析总结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拜杜法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及技术转移机制,认为《拜杜法案》中对联邦财政投入研究成果的保留权仅适合大学、小企业和某些组织,联邦实验室的专利权依然为政府所有。《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对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规定,1991财年的《国防法案》中规定了通过伙伴关系中介协议(PIA)在联邦实验室与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伙伴关系中介为传统商业模式加上公益性(非盈利)、特许性、协议或备忘录约定性的特点。由于中介不向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促成的技术转移协议与之也没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客观的第三方经纪人。经过20年的发展,伙伴关系中介协议目前被很多联邦实验室采用,促进了美国技术转移的发展。美国采用多种方式,许可费不高,采用专利申请、许可费、对小企业的帮助、新创企业、产业化等指标衡量技术转移效果。研究了美国国防部、NIST、农业部合作的伙伴关系中介的运作机制。分析了TechLink作为国防部的伙伴关系中介,参与技术创新探索、挖掘、布局、技术转移的全过程。比较了我国技术转移机制与美国相比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