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的印发,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

《纲要》回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求。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治理形式更加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增加,带来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形成了主体多元、规则多元、方式多元的格局,呈现出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民间自治并存的局面。由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新技术、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行政资源与民间力量有效结合,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更加多元。目前,我国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主要选择以诉讼为主的解决方式,但诉讼在解决部分类型知识产权争议时存在耗时长、成本高、保密性差、执行难等问题,在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平衡方面具有局限性,往往形成零和博弈甚至是双输的局面。企业特别需要既懂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又懂商业的中立第三人快速帮助双方达成利益平衡,形成双赢的局面。

《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精准把握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顺应了新时代纠纷解决的新趋势,很好地回应了广大市场主体对于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此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制度的建设也将会极大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商事调解具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先天优势。商事调解制度提供了一整套争议解决程序,引导当事人走向和解结果。世界主要市场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能接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基本理念,这为调解中的当事人寻求共同立场提供了基础,特别是2019年9月12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解决了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为商事调解的发展带来新机遇,使得国际调解成为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可选项。

我国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近年来,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背景下,许多争议解决机构在利用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例如,作为我国最早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办理了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案件。2020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3809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过货物贸易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为32%,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调解案件类型。以中国贸促会东莞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在2019年至2021年间受理了353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纠纷,其中134件为涉外案件。

作为一种非对抗性争议解决方式,商事调解着眼的是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维持或发展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潜在商业关系,而不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对与错、非输既赢的博弈。商事调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自愿选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调解员、调解语言、调解地点、调解期限。二是信息保密,调解涉及的材料、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都受到严格保密。三是随时调解,不论是否已经提起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均可随时进行调解。四是调解结果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五是调解不排斥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进行,即使调解不成,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司法诉讼或协议仲裁。据不完全统计,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有超过90%的履行率,这相对于其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式存在的耗时长、执行难等问题,具有很大优势。

去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发布了国内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这将为发挥商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推进商事调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发展,作出有益的尝试。

随着《纲要》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我国利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制度将会得到完善和发展,商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事调解也将为助力我国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积极作用。(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高级顾问 马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