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录库核查及入库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年11月20日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中知研发〔202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专委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管理,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规范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管理,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录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名录库管理办法》),鉴定专委会拟开展已入库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核查、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入库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入库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核查
(一)鉴定业务核查
为加强入库鉴定机构管理,已经入库的鉴定机构应向鉴定专委会提交如下资料:近一年内(2023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0日)接受鉴定委托总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总量;鉴定委托案件类型(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等)。
(二)鉴定机构信息更新
已入库鉴定机构应向鉴定专委会提交如下资料: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必要时附证明材料。
(三)鉴定人核查
已入库鉴定机构应当全面审核该机构的入库鉴定人,对于其中不适合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向鉴定专委会报请注销登记。
上述材料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发送至yhj_gw@163.com,邮件主题需注明鉴定机构名称。
二、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录库入库登记申请
(一)申报范围
研究会会员中从事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的法人组织及其聘用的从事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1. 鉴定机构申请入库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
(2)有专门的名称、住所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明确的知识产权鉴定业务范围;
(4)有三名以上通过鉴定专委会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
2. 鉴定人申请入库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3)拟执业机构已登记入鉴定专委会鉴定机构名录库;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需要;
(5)通过鉴定专委会知识产权鉴定技能培训;
(6)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 鉴定机构申请入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
(3)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如有);
(4)通过鉴定专委会鉴定技能培训、拟申请入库登记鉴定人的相关材料;
(5)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6)近两年(2022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0日)接受鉴定委托总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总量;鉴定委托案件类型(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入库登记的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党的领导,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须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鉴定人申请入库登记,由其拟执业的鉴定机构向鉴定专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本人无犯罪记录及未在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推荐程序
1. 机构申请
由申请入库登记的鉴定机构以及相关鉴定人分别填写《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库登记申请表》(附件1)和《知识产权鉴定人入库登记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由鉴定机构汇总后统一提交。
请将申请表word版本、申请表盖章扫描件及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yhj_gw@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名称。
2. 初步审核
鉴定专委会秘书处将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经过初步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主任委员评审阶段。
3. 评审答辩
鉴定专委会将召开主任委员会议,组织申请入库鉴定机构答辩,依照《名录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准予登记入库。
4. 公示
鉴定专委会将通过网站公示入库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向入库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颁发入库登记证明。
(五)申请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库登记申请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2024年11月20日
联系人:于海江 010-61073450 13718303226